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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果管理及運用】如何申請「通案授權」辦理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

A: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8條規定,計畫執行機構建立符合本法第4條、第5條規定之完備管理機制者,本會得同意於1年至5年之通案授權期間內,逕依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辦理讓與、終止維護後,再報本會備查,相關申請資格、方式、時間及查核如下:

一、申請資格:本會受補助單位,建置完備管理機制且有本會成果技轉實績者。
二、申請方式:申請及通報表件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具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通案授權申請表、管理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法規、作業流程、行政表單等),函報本會申請。
 (二)獲通案授權期間讓與、終止維護,依內部程序辦理後,需於年費到期前1個月檢具通報表,函報本會備查。
三、申請時間:
 (一)首次申請: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3個月。
 (二)續約申請:通案授權期限屆滿前3個月。
四、期末查核:本會將於通案授權期限屆滿前6個月,安排實地查核輔導,確保執行機構落實管理。

更新日期 : 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