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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心得報告顯示「已存檔」,為什麼還是顯示「應繳日期(紅色字體) 」?

上傳出國心得報告後,需再按繳交送出,才算是完成出國報告繳交。

【其他_共通類】科技人才申請工作許可及居(停)留簽證問題?

(一)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諮詢。

(二)外籍人士居(停)留及簽證問題:請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7329/)、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s://www.boca.gov.tw/mp-1.html)諮詢。

(三)大陸地區人士: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諮詢。(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

計畫主持人因特殊事故(如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需暫時離臺者,應經申請機構同意,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為限,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在職期間比例計算。超過之離臺天數,各該機構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但研究工作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得經由申請機構同意後函轉本會審核。

【核定_共通類】申請人(計畫主持人)是否有主持件數之限制?

同一申請人在同一補助年度內,以執行一件研究計畫為限。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未完成者,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新研究計畫申請案。但執行一年期或多年期之最後一年研究計畫者,不在此限。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與客座科技人才之工作內容有何不同?

(一)受延攬之研究學者(即申請人)須自行「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二)受延攬之客座科技人才係「參與」申請人之科技研究計畫(含本會補助或機構自籌經費計畫)或擔任特殊領域教學。

【申請_共通類】如果申請人為某校依據教育部五年五百億補助之教學研究人員,是否可以提出研究學者申請案?

(一)請申請人先洽申請機構釐清其是否為該校之編制內或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二)若申請人非屬國內任一機構編制內或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則可以提出申請。

【結報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提前離職時,其所投保「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是否應予以扣繳?

(一)受延攬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會不再補助保險費。(二)有關於保險期間須中途退保等相關問題,請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twfhclife.com.tw/)諮詢。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之義務為何?

(一)在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

(二)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三)研究計畫經本會審定後,應依審定之內容執行,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四)每年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事宜:

1.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2.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人、計畫主持人、受延攬人分別為何?

申請人即計畫主持人,亦是受延攬之研究學者。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對象為何?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時,是否受「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之限制?

(一)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對象非以國籍為區別,如受延攬之研究學者為國外科技人士,須於初次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且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退休人員。(二)於前次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年內,依規定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者,不受「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之限制。

【申請_共通類】研究學者執行專題研究計畫可否領取主持費?

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不可以編列主持費,因本會已另有補助研究學者人事費。

【核定_共通類】研究學者聘書及契約有無規定格式?

本會無規定聘書及契約格式。但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是否補助受延攬人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

(一)本會並無補助研究學者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二)依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三項(三)規定,本會補助項目僅有「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新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

【其他_共通類】受延攬之研究學者是否可以向國科會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書」?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服務證明書係由雇主核發,故請受延攬人逕向申請機構申請。(二)另依據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發給聘書予受延攬人,並與其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

【結案_共通類】研究學者要繳交那些報告?

研究學者每年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

(一)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二)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登入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撥款_共通類】如何辦理「研究學者人事費」及「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

(一)研究學者人事費:1.由申請機構於接獲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經費核定清單」核定函後,得於到職前一個月內,備具領據函送本會辦理撥款。2.申請機構申請撥付研究學者人事費第一期款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聲明書」正本至本會備查。(二)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經費: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

【變更_共通類】研究學者如果轉任到其他機構,研究計畫和人事費補助要怎麼辦?

(一)研究學者於執行研究計畫期間,因故轉任本會受補助單位編制內擔任專任職務者,由原申請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研究計畫執行機構變更申請,並依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變更前之研究學者人事費經費報銷事宜。

(二)如研究學者於執行研究計畫期間擬轉任至非本會受補助單位(如企業)時,該項計畫則須辦理終止,不可以變更執行機關,至研究學者人事費部分,則須辦理提前離職。

【申請_共通類】申請研究學者是否有年齡的限制

無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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