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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核定通知】若要延長產學計畫的執行期限,可否追加國科會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
A: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延期。
38.【研發成果】產學計畫的計畫主持人是否要等計畫執行機構申請專利或成果的獎補助時,才需要到STRIKE系統登錄研發成果?
A: 本會補助產學計畫產出的研發成果,均列入本會審查計畫成果績效之考量。因此,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發成果產生時,即至STRIKE系統登錄成果資料,以作為日後計畫申請案審查之依據。
39.【利益迴避】國科會產學計畫是否訂有計畫申請人、審查委員與合作企業間之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A: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具該項規範關係之一者,應行迴避;另103年12月3日修正發布
「國科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亦針對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負責人間訂有應行迴避之
規範。計畫申請人提出產學計畫申請案時,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學研機構也應另行建立利益迴
避相關機制,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40.【利益迴避】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之「委任」,是什麼意思?計畫申請人與合作企業之前已有合作關係,是否還可以申請產學計畫?
A:
一、本要點第6點第1款所稱「委任」,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二、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或有「初步」實驗成果後,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
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且經學研
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可不受本要點第6點第1款「委任」之限制。
41.【變更】產學計畫是否可以申請變更合作企業?需檢附哪些資料?
A:
一、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8、19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
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
書面約定,並函送本會審查。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
於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序。
二、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下列資料,備函送本會審查:
(一)原合作企業放棄聲明書(需蓋大、小章)。
(二)新合作企業填妥之申請書表C031A、C031、C031-1。
(三)新合作企業相關證件:
1、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2、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或新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合作企業如有合理之事由,第2、3項證件得免提供)。
42.【變更】執行中之先導型或開發型產學計畫如屬於合作企業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或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是否可以申請變更派員人員及設備項目?
A:可以,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應檢附新增人員或設備之相關評價文件(均需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之),備函送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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