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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科技部簡介

 2003年5月19日,政府頒佈54號/2003/ND-CP議定,規定科技部之職掌、任務、權限及單位。根據該議定,科技部為政府科技主管機關,執行科技活動、發展科技潛力、產品及貨物之標準-度量衡-品質、智財權、原子能、核能輻射安全等方面之行政管理;提供大眾有關科技之行政管理服務;根據法律規定,科技部並負責管理其所屬之國營企業。

 

   科技部之任務與權限:

 

(1) 建立並呈報政府、總理關於科技行政管理領域之各項法律、法令及其他法律規範文件、草案,發展策略與規劃,包括長程、五年及年度計畫。

(2) 根據科技部職掌頒佈各決定、指示、通資及其他文件。

(3) 指導、單位及監督執行已簽發之屬科技部管理的法律規範文件、策略、規劃、計畫;對於科技部行政管理之法律規範進行宣傳、教育。

 

(4) 關於科技活動:

a) 建立並呈報政府、總理研發方向,技術移轉,開發科技市場,促進形成高技術之產業等提案;

b) 主持且配合各部會署建立並呈報政府研發單位規劃專案,依法規範各科技企業成立條件與活動機制、科技投資發展機制、落實科技活動社會化政策之措施、國家科技重點任務、科技人力資源之使用與發展。

c) 配合財政部、計畫暨投資部,根據國家財政預算法建立並呈報政府符合於經濟社會發展趨勢之年度國家科技特別預算。

d) 規範科技產出之評估、驗收、應用及成果公布等工作

e) 詳細規範各科技研發單位、科技服務單位之成立要件。統一管理各科技  研發單位、科技服務單位之註冊作業。

g) 依照政府規定指導國家科技發展基金的活動

h) 對於A組投資管理項目、社會與經濟發展項目進行國家級技術檢定;統一管理評估、檢定、諮詢及技術移轉活動。

i) 指導執行科技統計、通訊工作。

k) 國家科技政策常委會;胡志明獎及國家科技獎核定委員會。

 

(5) 關於產品之標準-度量衡-品質:

a) 依法統一越南標準系統之行政管理;指導應用國際及國外標準。

b) 統一度量衡標準系統之行政管理作業,標準樣本認定,度量衡方法規範及核准度量衡標準工具;進行檢定度量衡工具,認證並授權符合國家標準之檢定能力的單位。

c) 統一產品品質、國內?物流通及進出口產品之行政管理;規定貨物、產品品質認證單位的原則、要件及標誌;主持與配合其他有關部門簽署並執行產品品質確認活動中之互相承認的國際協定及條約;依法仲裁產品、貨物品質糾紛。(*)

 

(6) 關於智財權(不包括文學、藝術著作權) (**):

a)智財權認證;

b)執行國家、單位、個人智財權之合法權利保護措施;

c)規範並指導智財權管理系統的活動;指導各種行業、各級行政單位智財  權業務;

d)依法仲裁工業智財權糾紛及有關工業智財權之貿易糾紛。

 

(7)關於原子能,輻射及核能安全:

a)執行原子能及核能技術之研究任務

b) 指導、檢查並進行有關核能安全,輻射安全申請、註冊、簽發許可證等  工作;

c)統一且負責管理放射性廢料及輻射環境偵測;監督並處理核子意外事件;

 

(8)依照投資及建設法進行管理並執行部級投資項目;

(9)指導、檢查各部會署及地方人民委員會執行政策、遵守法規、思想及各單位之科技行政管理業務;

(10)依法執行各單位之行政管理領域的國際合作;

(11)指導並實施部級單位之科研計畫、科技應用;

(12)建立並呈報政府頒佈鼓勵發展各單位科技行政管理領域之服務機制、政策;擬定政策、措施並依法指導公共服務單位的業務;管理並指導所屬單位的公共行政、服務單位之業務;

(13)依法管理所屬單位之國營企業。

(14)管理所屬單位之社團及非政府單位之活動;

(15)監督並解決申訴、控告、防止貪污、腐敗現象等事項,行政處理所屬單位之違法行為;

(16)根據總理批准之國家行政改革項目的內容及目標,核定並指導部會署改革項目之執行;

(17)管理本部之單位架構、編制,指導施行屬部管理之幹部、職員之薪資、待遇、獎勵、處罰制度;建立並規定業務標準,對所屬單位之幹部、職員進行專長、業務培訓;

(18)管理受委託之資金、財產,依法分配與使用之國家科技財政預算。

 

協助人民委員會有關科技行政管理之地方專業顧問單位

 

 2003年7月15日,科技部及內政部頒佈15號/2003/TTLT-BKHCN-BN以取代05號/2002/TTLT-BKHCNMT-TCCBCP決議函,該決議函指導人民委員會有關科技行政管理之地方專業顧問單位之功能、任務、權限及單位架構。科技部及內政部明細規定科技廳之功能、任務、單位架構,同時規範縣、區、鎮、直轄市等人民委員會科技行政管理之專業顧問單位。

 

a. 科技部

根據15號/2003/TTLT-BKHCN-BNV 科技部-內政部決議函,科技部係省、直轄市(以下簡稱為省級)人民委員會之專業單位,協助省級人民委員會依照規定執行省內科技活動、發揮社會與經濟各領域之科技潛力、產品標準-度量衡-品質、智財權(不含文化、藝術作者權)、輻射及核能安全等功能之行政管理。科技部之單位、編制及活動由省委員會管理,同時由科技部督導其專業。

科技部係屬:協助部長及業務單位之科技行政單位。其單位架構包括:

- 行政處

- 政風室

- 標準-度量衡-品質分局

- 依專業設立之各業務處

根據地方科技工作之具體特點、工作量及性質,科技部部長主持並配合省級政府人事委員會主任(現稱內政廳部長),呈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成立之各業務處。業務處數量一般不超過3個(直轄市則不超過5個處)。

屬科技部之業務單位包括:

- 電腦及科技資訊中心

- 科技應用中心

- 其他業務單位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地方首長)根據實際情形及法律規定依法令及地實務成立直屬科技部的其他業務單位,部長則據以規定該業務單位之功能、任務、權限。

 

b. 協助縣、區、鎮、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科技行政管理之專業單位

根據地方特色,科技部部長主持並配合省政府人事委員會主任呈報省級人民委員會,藉以決定縣、區、鎮、省直轄市之有關科技行政之務業單位的單位架構、幹部人事之建立方案。

更新日期 :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