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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法蘭德斯區補助與投資科研基礎設施概述

政府在基礎科學研究、創新研發的投資對於產業發展及國家軟實力展現,向有長遠重要影響。比利時法蘭德斯區(Flanders)為提升該區知識人才國際競爭力,藉由資助科研基礎設施,強化國內、外科研合作,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尤注重基礎科研設施之跨國通用開放性,以吸引國內、外研究人員和投資者進駐。

 

法蘭德斯區政府主掌基礎科研基礎設施之機關分別為法蘭德斯區政府經濟、科研與創新部(荷語縮寫為EWI)及法蘭德斯科研基金會(The Research Foundation – Flanders,荷語縮寫FWO)。EWI負責科研創新法規及政策制定,FWO則負責補助激勵法蘭德斯區策略性創新研發及基礎科學研究。

 

「科研基礎設施」依其廣義定義可為:「促進所有科學學門達成突破性和戰略性的基礎研究之所有設施和資源」。投資科研基礎研究設施可達到整合產、學、政府與國際科研合作能量.有助於提升產業競爭力、社會發展及永續就業機會。法蘭德斯為此藉投資科研基礎研究及研發,跨大與歐洲和全球研究機構合作與交流,以策略性視角規劃國家科研基礎設施建設與營運藍圖。法蘭德斯區科研基礎設施補助機制(Programme for International Research Infrastructure,IRI)係以中型、大型以及國際科研基礎設施來分類補助。以下依序介紹。

 

中等規模科研基礎設施之補助係對申請補助金額低於(含)100萬歐元之計畫行之。大型科研基礎設施計劃針對申請補助金額超過 100 萬歐元之計畫,予以評鑑後補助之。國際科研基礎設施計畫必須是國際科研合作架構下之國家計畫。大型及中型科研基礎設施計畫補助採購或科研基礎設施建置、維護和升級費用、也包括專門技術人員之維運費用。

 

比利時法蘭德斯大型科研基礎設施補助每隔兩年開放申請。申請者必須為法蘭德斯地區之大學、科研高教機構或策略型研發中心雇用人員。鑑於大規模科研基礎設施購置或開發往往超出單一機構能力範圍,法蘭德斯大型科研基礎設施補助機制為此鼓勵跨機構共同建置與分享使用之聯合大型科研基礎設施,係由單一機構代表申請。該機制允許民間機構第三方加入。條件為加盟之第三方民間機構須提供資金,但無法獲得政府補助,結果為換取使用科研基礎設施權利。又,加盟之第三方民間機構雖不得申請政府補助,但可在設備開發範疇得到使用權或協同開發權。

 

自2018年起,法蘭德斯政府重整科研基礎設施補助機制(IRI),以每隔兩年開放法蘭德斯機構申請參與各類國際科研基礎設施架構之經費補助。IRI支持申請機構參與歐洲研究基礎設施戰略論壇(European Strategy Forum on Research Infrastructures, ESFRI),推動歐洲整合科研創新基礎設施,強化歐洲科研國際競爭力。IRI僅補助法蘭德斯區參與ESFRI之科研基礎設施機構之營運和維護費用,不補助研究計畫經費。

 

IRI申請機構限於法蘭德斯科研機構、大學、策略型研發中心、高等教育機關、法蘭德斯海洋研究所、安特衛普動物園研究與保護中心(KMDA-CRC)、Meise國家植物園、具研究任務之法蘭德斯博物館等,並得與第三方民間單位合作。第三方民間單位包含法蘭德斯或以外之企業或科研機構。第三方民間單位不得申請補助,只能投資加入以換取(有限)使用權或維護權。

 

法蘭德斯政府2003年通過創新法案(Innovation Pact),規定法蘭德斯地區須達GDP 3%經費用於科研創新領域之目標。至目前為止,法蘭德斯地區已達GDP 2.89%經費用於科研創新領域,於歐洲地區排名次於瑞典、奧地利、丹麥和德國。按2017年研發報告指出,法蘭德斯地區GDP2.89%投入研發領域的經費中,0.72%來自公共投資,民間企業含服務業之投資則超過2%。現任法蘭德斯政府(2019-2024 年)預計在政府任期結束前達到科研創新GDP3%目標。計至2024年止,每年以2億5千萬歐元投入研發,其中逾1億9千5百萬歐元投入科研基礎設施建設、更新及維護。

 

特約編輯:洪銘謙

 

參考資料:

https://www.ewi-vlaanderen.be/en/news/large-scale-research-infrastructure-flanders-flemish-participation-international-research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regional-innovation-monitor/organisation/strategic-research-centres-soc

https://www.esfri.eu/forum

 

 

 

更新日期 : 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