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於民國78年訂定「基因重組實驗守則」,再於88年起首次進行修訂,至89年11月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第150次委員會議通過修訂版,92年5月經編審委員討論再修訂表二及增訂表八,93年6月經編審委員討論再修訂。本守則提供國內相關單位、進行基因重組之相關實驗室及學者之參考依循。
按新修訂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各相關研究之校或院須設置「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負責督導、管理及審查基因重組實驗相關安全事宜。 新修訂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公佈後,從90年起,所有向國科會申請之研究計畫,凡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須隨計畫申請案附送「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基因重組實驗守則」之p.84)。若未及附於申請計畫案中,請逕補寄至國科會之計畫相關承辦人,併入計畫之審查資料,俾確實維護實驗人員及環境之安全。
相關詳細說明及規則請參閱守則內容,如有疑問或任何意見,可以書面傳真至(02)2737-7671或電傳至pwcheng@nsc.gov.tw 國科會生物處收,相關承辦人員將會做適當回覆,並做為下次修訂本守則之參考。(93年6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