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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有關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 2項修正,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 露】、【B.事後公開】

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 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

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 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 動公開之。

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 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 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附加檔案

更新日期 : 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