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資訊公開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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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年度 |
案件違反類型 |
案件說明 |
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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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4 |
造假、變造、抄襲 |
一、化學領域某助理教授A君(下稱A君)未經前合作團隊成員同意,擅自使用與渠等人員共同研究的成果進行發表,且未適當註明來源或他人貢獻,疑義處亦已觸及著作之核心,有誤導讀者為A君研究團隊原創性之虞,此情節該當「抄襲」。 二、A君表示誤植細胞株,惟其誤植不只一處,屬於系統性錯誤,且從系爭論文整體觀之,已足以讓讀者相信數據資料出自於CLl-5細胞,但實際上係出自其他不同的細胞株,此情節該當「造假」。 三、A君未正確討論數據之電壓條件及染色條件,以學術研究的嚴謹度而言,已該當不當操弄研究過程,恐影響研究真實數據;其亦坦承有為了符合預期描述,將前合作團隊成員整理GFP測試結果表達的X軸,以偏離正常科學程序,產出與原始實驗不同的研究結果,此情節該當「變造」。 |
A君:停權3年,停權期間不得申請及執行本會各項補助及獎勵案件,終止執行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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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4 |
造假 |
一、陳忠慶申請112年計畫時,並未依據審查委員建議完成整合型計畫子計畫一、四之倫理審查,卻稱已提出申請。 二、陳忠慶及周台英於110年共同發表之期刊論文,與周台英獲補助執行之108年計畫,二份文獻所載之研究方法與分析內容並不相同,卻使用相同之IRB核准文件。 三、陳忠慶及周台英於多篇論文內聲明,所為之研究皆已事先取得研究對象之知情同意,惟查系爭期刊論文所涉及之知情同意書有未事先簽署之情事。 |
一、陳忠慶:停權5年,停權期間不得申請及執行本會各項補助及獎勵案件。 二、周台英:停權4年,停權期間不得申請及執行本會各項補助及獎勵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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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9 |
造假、變造 |
陳慶士擔任通訊作者之3篇論文(論文係受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共有20處影像/數據有造假/變造情事(通訊作者所為)。 |
陳慶士為3篇論文之通訊作者:停權5年,停權期間不得申請及執行科技部各項補助及獎勵案件(前已追回相關研究計畫之研究主持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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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擔任第一作者,陳慶士擔任通訊作者之1篇論文(論文係受有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有5處影像/數據發生造假/變造情事。 |
一、第一作者:朱○○停權2年,停權期間不得申請及執行科技部各項補助及獎勵案件。 二、通訊作者:陳慶士處分併同上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