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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處專題研究計畫審查須知

審查注意事項

111年7月27日、108115日修訂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應致力於客觀、公正、公開之審查程序,審查過程應不為或不接受任何請託、關說,確保審查作業之品質。

一、不當利益禁止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不得藉由審查作業使本人或第三方獲取直接或間接之不當利益(如要求共同掛名主持、授權使用、合作研究)。

二、保密原則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將審查資料、審查會議討論過程之意見或結果洩漏予他人或作為審查工作範圍外之使用。

三、迴避原則

審查人與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查、評分及投票: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三)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

(四)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五)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六)審查人與申請人或其關係人間近三年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七)審查人與申請人或其關係人間近三年曾有價格、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財務往來。

(八)申請人或其關係人擔任審查人任職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之關係人,指申請人之配偶或子女。

本會得對審查人就第一項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有爭議或疑義者進行實質認定。

審查作業單位相關人員與申請人間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更新日期 : 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