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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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複審委員 |
兼顧學門領域、地域、公私立機構及性別之衡平,經處長徵詢學門領域專家學者後,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後聘任。 |
推薦初審委員 |
1.初審委員,由複審委員就計畫研究議題推薦可能之審查人選,由複審會決議選出最適當初審委員。惟前開推薦及選出須符合本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審查之利益迴避暨保密作業要點。 2.學門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複審委員,其申請案之初審另辦理。 |
初審 |
1.初審委員依學術專業,就計畫內容及研究成果進行實質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 2.每案至少2位初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3.單一年度申請金額500萬元以上大型計畫,每案至少4位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含複審)。 |
複審 |
1.複審會前置作業: (1)複審委員就其主審案件進行複審,除對初審意見及成績是否客觀、公正、審慎等表示意見外,並得建議補助經費。 (2)學門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複審委員,其申請案之複審另辦理。 2.複審會: (1)辦理研究計畫之複審。 (2)綜整初審委員審查意見,經綜合討論及研判,建議研究計畫核定結果。 3.二件以上計畫之核定原則: 專題研究計畫以補助一件為原則,於同一年度內申請、執行二件以上研究計畫,其計畫之成績排序均在通過案件前20%者,始考慮核定一件以上之計畫。 (自107年6月1日移入人文處之科學教育領域申請案,其核定原則另行處理。) |
提行政會報 |
推薦補助之案件提本會行政會報決議通過, 未獲推薦之案件由綜合規劃處通知申請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