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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3條規定:產學及園區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1. 一. 學研新創政策及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2. 二. 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3. . 技術移轉之管理。
  4. . 政府研發成果與其衍生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運用。
  5. . 園區產業創新之規劃、激勵及推動。
  6. . 園區發展政策、新設園區之籌劃、業務法規之訂修、園區預算編列、執行與園區作業基金之督導及協調。
  7. . 園區建管業務、環保計畫、環評追蹤、公共工程督導、公共藝術之設置、勞工安全檢查之審議及監督。
  8. . 園區廠商投資審議與廠商管理制度、園區產業人才培育、園區實驗中學與園區共通性業務發展之督導、管理及整合。
  9. 九. 其他有關產學及園區業務事項。
更新日期 : 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