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次 | 問 題 | 回 覆 | 類 別 |
---|---|---|---|
1 | 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算計畫件數嗎? | 為參與雙邊協議國際合作,執行本會補助研究類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得提出追加國際合作研究經費之申請案,經審查獲推薦而增核擴充加值經費,此為原計畫加值補助國際合作研究經費,屬追加計畫經費案,不列入本會補助計畫主持人之計畫件數計算。 | A.計畫類型 |
2 | 雙邊協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除了以「擴充加值」方式辦理外,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得以申請國科會補助? | 1. 自即日起,本會補助雙邊協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全面改以「擴充加值」方式辦理,在既有研究類計畫(不限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但規劃推動及產學合作計畫除外)下,增核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經費。 2. 惟歐盟FP計畫、美國NSF-PIRE、法國ANR等雙邊及多邊大型合作計畫,仍循既有程序依本會公告徵件時間及方式提出申請,不以擴充加值方式申請。 |
A.計畫類型 |
3 | 執行中研究類計畫之執行期限不足以涵蓋雙邊協議擴充加值國合計畫期限,可以申請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嗎? | 只要是執行中研究類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均可依雙邊協議徵求計畫公告所述方式提出申請。若經雙邊選定,增核「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之支用期間將依雙邊協議設定期限為原則,不受原執行中之研究類計畫執行期限之影響。 | B.申請資格 |
4 | 執行中研究類計畫於延長期限內,可提出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嗎? | 本會研究類計畫,於各項徵件截止日期,原計畫執行期限(不含延長執行期間)尚未屆滿之計畫主持人為限。 | B.申請資格 |
5 | 如何確認「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與執行中研究類計畫之關聯性? | 所提「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需與原計畫歸屬同一學術處或業務處。 | B.申請資格 |
6 | 目前並未執行國科會研究類計畫之學者,是否無法提出「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 | 1. 目前未執行本會研究類計畫者,無法提出「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 2. 申請人得於每年申請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時,勾選計畫為國際合作研究,並加填「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表」(IM01, IM02及其附件);或利用本會一般性及專案型國際交流方案申請相關補助。 |
B.申請資格 |
7 | 對於國科會限制只能執行一件計畫者(如攻頂計畫),還可以提出「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嗎? | 計畫主持人執行本會重大政策性專案計畫,不得再執行本會其他補助計畫者,仍可提送「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以確保雙(多)邊協議合作案之申請得以成案(因擴充加值計畫不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計算)。但不得再申請歐盟FP計畫、美國NSF-PIRE等雙/多邊大型國合計畫(因係完整新計畫)。 | B.申請資格 |
8 | 專題研究計畫共同主持人是否可提出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 | 執行本會研究類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始得提出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之申請,計畫共同主持人無法提出申請本項經費。 | B.申請資格 |
9 | 執行「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是否可支領國際合作主持費? | 僅計畫主持人得支領國際合作主持費,且計畫主持人於各類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國際合作主持費。 | C.經費補助 |
10 | 核定補助擴充加值經費與原專題計畫經費總和,以不低於雙邊協議所設定金額為原則為何意? | 1.本會尊重與雙邊協議機構所簽署之協議內容,雙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之特點為雙方各自補助計畫經費且計畫規模相當。核定補助「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與原執行研究計畫經費總和以不低於雙邊協議所設定金額為原則,其用意即在使我方執行計畫經費能與雙邊協議設定金額相符。 2.若原執行研究計畫補助金額已接近或高於雙邊設定金額,申請案經審查推薦獲選定,本會將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合理之國際合作研究經費。 |
C.經費補助 |
註1.相關規範請詳閱本會「補助雙(多)邊協議國際合作擴充加值(Add-on)方案作業須知」。
註2. 請經由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之「雙邊協議型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計畫」,參考各雙邊協議徵件公告,填列計畫申請資料。
註3.申請系統相關問題,請電本會資訊客服專線:02-2737-7592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