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94及95年度菁英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服務義務放寬規定
103年8月7日科部科字第1030059662號公告
一、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3年2月21日臺會規字第1030012882B號令,科技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自103年3月3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科技部及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03年3月3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二、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1年2月24日臺會合字第1010012808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三、服務義務放寬規定修正如下:
(一) 服務年限為領取獎學金年限之二分之ㄧ(即領取本獎學金一年者,須服務半年,領取二年者,須服務一年;依此類推),並應於第一次獲領本獎學金之合約基準日起算,十五年內完成服務義務。逾第十五年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依合約書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二) 在以下機構(單位)任職並經科技部審核同意者,視同履行服務義務:
1. 任教(相當於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於國外大學校院。
2. 任職(全職)於國外政府部門機關(構)、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單位)。
3. 由我國公私立機關(構)派遣赴國外服務或服務於我國政府駐外機構(單位)。
4. 任職(專任且全職)之國外企業為世界五百大企業、專業服務公司(如法律、會計、設計等領域)為該專業之世界百大公司。
(三) 有關合約書規定「須連續居住達90日以上者始得累計服務天數」,依下述原則審理:
1. 服務義務期間得一次完成,亦得分次累計。
2. 國內服務者:以國內工作聘期或連續90日以上之國內居住期間為服務天數計算依據。
3. 國外服務且任職機關符合上述(二)所列機關者:以國外工作之聘期為服務天數計算依據。
四、依據94及95年度各合約書規定,受獎人未申報服務義務期滿前,應於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填寫狀況報告單回報本部。
業務聯絡人:
余岱瑾 Tel: (02)2737-7123, Email: soa232@nstc.gov.tw
金曉珍 Tel: (02)2737-7047, Email: jsjen@nst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