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標售本會報廢之財產及物品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 115年10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會17樓秘書處開標室公開開標。
三、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上午10時整,在同地點開標。
四、標售底價:新臺幣100,000元。押標金金額:新臺幣10,000元(請參照投標須知第5條規定)。
五、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5年10月20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會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以掛號函件(或親送)於截標前寄(送)達本會(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事務科),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六、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115年10月20日前之辦公時間洽本會(02-2737-7375王小姐)安排參觀。
七、開標方式:公開標售。
八、投標人得標後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所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之次日起七日內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九、點交期間及方式: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由本會於三日內按現狀及現置地點交付標的物為原則,得標人應自行於本會庫房領取、搬運,並應於點交翌日起10 個日曆天內將標的物清運完竣,清運費用由得標者自行負擔。
十、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115年10月20日15時前。
十一、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地點:臺北市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秘書處事務科。
十二、其他應註明之事項:
(一)標售標的物已報廢無效用,按現狀辦理交付,115年10月20日前之辦公時間皆可看視標的物,餘詳附投標須知、投標單等規定。
(二)採整批變賣,不得單獨標購單項報廢品。
(三)細部之分類及清潔須由廠商自行處理。
(四)廠商應依限將全部標的物載運完畢,不得做選擇性之載運。
十三、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會公告(布)欄張貼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