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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共同作者列名原則 連結國際學術倫理自律規範

研究誠信辦公室 聯絡人:江雪嬌參事兼主任 電話:(02)2737-7408 

E-mail:hcchiang@nstc.gov.tw

 

外界認為學術倫理亟需長期推動及改善,本部亦有責任提出後續相關推動作法,如本部已完成「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之修正,對於學界關心的論文掛名問題提出之具體規範內容。再者,本部亦從前端提升學術倫理意識、強化自律規範,如推動形式多元的學術倫理課程,以事前教育搭配事後課責,在制度性之懲罰仍不可免的情況下,相信仍能對於國內學術倫理意識的提升有所助益。相關說明如下:

 

  • 一、為使學術倫理規範更臻明確並符合學界實務,本部於106年3月15日成立研究誠信辦公室後,即蒐集國內外學術倫理措施及規定,就相關規範進行滾動式修正。如1061113日完成修正「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九點「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就先整理共同作者之責任歸屬案例,並由各司協助蒐集不同專長領域之學術規範或國際慣例,新修正及增補內容包括:
    1. (一)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規範學術慣例為之。
    2. (二)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共同作者必須敘明研究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依此為研究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3. (三)列致謝欄:應將未列名作者之相關研究人員納入致謝欄,以表彰其貢獻。
    4. (四)不當列名:明列各種不當列名類型,以提醒研究人員應避免相關情事發生。
    5.  
  • 二、為提升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意識,進而促進學者自律,避免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之發生。本部於106年1月4日修訂「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範106121日起,首次申請本部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首次執行本部計畫之研究人員必須完成6小時學術倫理課程,並於計畫送件時檢附修習時數證明送申請機構備查。
    1. (一)前述規範係本部參酌國際間之作法研訂,例如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要求研究人員需接受8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訓練課程;韓國則要求計畫主持人簽署執行同意書之日起3個月內需繳交2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訓練證明。
    2. 二)上開學術倫理教育訓練並未限制特定課程或形式,修習線上課程或實體課程均可,由各申請機構自行衡酌辦理。且訓練管道也採多元化形式,各申請機構可選擇加入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所開線上課程,或由學研機構自行建立之教育平台所發展的線上課程,或開設如演講、工作坊、案例討論等不同形式的實體課程。
    3. (三)接受教育訓練規範之對象,從過去幾年本部受理之學術倫理案件中發現新進研究人員常因對學術倫理未有充分完整之瞭解,以致於發生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例如:新進研究人員對於何謂「引述(Quote)」、「引註(Cite)」未能明確釐清區別,或因未注意而發生一稿多投等情形。因此本部要求首次申請計畫之研究人員需修習學術倫理教育訓練課程,為協助在學術職涯發展初期的研究人員瞭解相關規範,以避免誤踩紅線,並發揮個人之學術領域專長,安心在學研界發展。
    4. (四)除首次申請本部計畫人員外,本部亦已要求所有計畫主持人於提出計畫申請案時,必須簽署「主持人聲明書」,確認已充分瞭解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與審議要點相關規定,及有關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樣態資訊,以避免學術倫理案件發生。
    5.  
  • 三、學術倫理是學術社群對於研究行為的意識提升與自律規範,也是研究人員願意承擔研究責任的表現。研究人員應遵守學術社群的行為規範,以維護學術研究人員之間的互信與社會的信任。制度性的懲罰或許能讓犯錯者痛改前非,然而懲罰主要為事件發生後最終的處理方式,不應因強調事後懲罰而輕忽事前的教育及預防。惟本部仍將持續檢討改進,以達到正面提升學術研究風氣之效。
更新日期 : 201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