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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對教授起訴案的回應

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以不實單據報銷研究補助經費弊案,近日公布了一批起訴名單,其中包含多位國立大學教授,被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教授以假發票報銷事件自去年五月被媒體揭露以來,廣受學界及社會重視與關注。我們要先將這些行為分成兩類,第一類是將公款進入私人口袋,對此我們一貫的態度是絕不允許,絕不寬容,也相信這只是極少數人的行為。第二類是將錢都用在研究上,然因報帳核銷制度過於僵化,而致未依程序,「買A物、報B帳」,報帳核銷的名實不符。這些教授自認並無圖利,問心無愧。這種情況,雖於法不合,但可以同情。如今被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似乎過嚴過重,有失比例原則。 學術研究的本質,是要面對未知、探索未知。在研究進行的途中,往往新點子來自一剎那間閃現的靈光,而新構想的產生,即會改變研究的流程或設備,而這些往往都不是當初計畫書所構想的。為了把握研究契機,設備或程序必須即時隨之改變,也才能面對國際上的競爭。對於許多全心全意專注於科研的學者,未必花太多心思在嚴苛繁瑣的報帳規定,致使觸法。我們一方面希望研究者能發揮創意不斷創新,但另一方面經費核銷的制度又過於僵化,研究創新彈性與經費核銷的層層防弊管制之間的衝突,確需取得平衡,這也是我們一直呼籲公教研應分軌,不以公務預算稽查防弊思維加諸於強調創新的科研機構。 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然而,大學教授不是公務員,即使他犯了不當支用研究經費的錯誤,他應該為他的錯誤付出代價,但不當支用研究經費的處罰不能與以瀆職概念為核心的貪污罪相提並論。國科會認為,若因囿於報銷制度的僵化,或不諳核銷法規而誤觸法律,其研究經費仍全數用於研究計畫之內,並未將分毫金錢放進個人口袋的研究人員,與報載基層員警或公務員因浮報差旅費,造成公款私用而被依貪汙罪起訴相較,是截然不同的情形,法律之適用應有再審酌的空間。 有一個已經定讞的案件發生在嘉義大學,是檢方定調處理的依據。綠OO公司提供180萬之研究經費給余OO教授,余教授執行本件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期間,以34萬元購買酒精泵浦二台裝置在分餾機,進行分餾及萃取等技術,但以4張零件的發票(合計34萬元)報帳,判決即以余教授意圖詐取研究經費公款論罪,只因為綠OO公司與嘉義大學簽訂研究計畫合約,資助款要先進入大學校務基金,使用基金就適用採購法,而後余教授用此經費採買就成為授權公務員。就這樣,教授用外界資助募來的錢買設備做研究,卻因報帳品項不符就被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判刑、定讞,如今入監服刑三年六個月。這筆企業界資助的研究經費如果直接買了設備提供給余教授做研究,就沒事。同樣的經費,同樣的研究,只因為經費先進入校務基金,就造成完全不一樣的結果,有違常理判斷。對授權公務員的認定與貪污治罪條例的引用,法界也有爭議。 高級人才培育養成不易,政府最近針對人才問題很努力的推出留才攬才措施,以正面誘因塑造一個讓科研得以蓬勃發展的環境。但此案的擴大發展,將讓所有的努力都瓦解,嚴苛的環境將無法留住一流人才或延攬學者回台服務。前兩週彰師大兩名教授被起訴,學界即已人心惶惶,此次更多教授被起訴,更是士氣大傷。即使司法最後從輕發落,冗長的調查及司法程序,也將使所有涉案教授及其周邊的學者士氣低落,對台灣的科研是極其重大的打擊! 我們也擔心這案情發展將嚴重影響國際上對我國科研環境的觀感。 法規制度本應是為了提升人民福祉而設,如果法規的僵化應用造成了全國這麼多的大學教授涉案,嚴重打擊了學術界士氣,就該是檢討法規制度的時機了。國科會已針對過去僵化的報帳制度,檢討國科會與主計處等相關規定,藉由部會間的溝通協調,檢討科研會計與出納制度與實際執行面上之衝突,給予教研體系較多的經費支用彈性,以健全學研經費之核銷制度,往後應不會再有類似情事發生。但在規範修改之前所犯的行為,目前仍受到法律嚴苛的管制。根據報載,檢察官在偵辦這些案子時,內心也有許多掙扎,法界對於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也有爭議。因此我們期望檢調與司法能與學術界共同努力,讓國家的法律與制度更臻完善,讓學研界能免於制度入罪的恐慌,拋開過去的陰霾,正面的讓學術界能全心投入研究工作,發揮研究能量。
更新日期 : 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