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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作企業】一般的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符合產學計畫的合作企業規定條件嗎?

A:本會產學合作作業要點所稱的合作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故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如係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事業,就符合參與產學計畫的資格。

更新日期 : 201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