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接到國科會核定通知函後,於45日內備文連同下
列資料函送國科會辦理簽約撥款事宜:
- 已由計畫執行機構用印之本會補助合約書(含核定清單、補助費各期撥款明細表、已簽署之計畫主持人執行同意書等附件)一式四份,若從線上系統下載已用印之合約則附一份即可。
- 第一期領據
- 廠商已撥款證明(即計畫配合款及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等四張支票影本或匯款證明影本)
- 依規定應繳交國科會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支票正本或匯款證明(檢附繳款清單供開立收據)
- 於「研發成果交流網」登錄先期技術移轉合約資料後,列印「合約明細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