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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

  1. 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技術移轉合作廠商之授權金,於計畫開始執行前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並收取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2. 先期技術移轉合約為非專屬授權合約,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合作廠商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3. 計畫結束後一年內學校不再將技術移轉其他第三人。 
  4. 先期技術移轉合約有效期間:5年,期滿前得以書面徵得學校及計畫主持人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五年,條件另議。 
更新日期 : 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