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聘日期:自民國115年8月1日起聘。
二、公告及收件日期: 民國115年3月18日至115年4月17日(限時掛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海外寄件者請於臺灣時間民國115年4月17日前將應聘資料送達本系,逾期不予受理。
三、優先考慮之應徵者條件:
(一)具備全英文授課能力。
(二)具備大學或產官領域主管實務經驗及具相關專業證照。
四、 應備應徵文件:
(一)個人資料表(紙本及word檔):
1.具本人簽名之正本1份。
2.Word檔。
※備註:
個人資料表請至本系網頁「最新消息」或「法規與表單」頁面下載。
(二)學位證書、成績單(pdf檔):
1.持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未經駐外單位驗證者,倘經錄取,應於到任日前補齊駐外單位驗證資料,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2.已具教育部核發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證書者,毋須檢附成績單。
(三)教育部核發之助理教授(含)或以上之教師證書(pdf檔)。
※備註: 未具教育部核發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證書者,須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繳交下列資料:
1. 5場不同曲目之公開演出節目內容、公開演出證明及現場整場之影音資料。其中,鋼琴及銅管演奏類者,所提之5場展演中,至少應包含3場獨奏會,且每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60分鐘。
※本項資料得列為「(八)5年內專業表現資料」。
2.前述場次之展演報告或創作報告。
(四)工作證明(pdf檔):
1.具博士學位或教育部核發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證書者毋須繳交。
2.以碩士學位應聘,且無教育部核發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證書者,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其中一項條件:
(1)具鋼琴、小號、長號、法國號或指揮專業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2)曾任講師3年以上(請檢附3年以上之講師聘書),且成績優良。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pdf檔)。
※備註:
外籍人士若無國民身分證,請附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影本。
(六)自傳(pdf檔):
應包含詳細學經歷、專長領域等。
(七)課程大綱(pdf檔):
請依應聘類別,繳交下列課程之課程大綱。
1.鋼琴演奏:
(1)鋼琴作品研究
(2)鋼琴教學法
2.銅管演奏:
(1)管樂作品研究
(2)「管樂表演實務」或「樂團片段演奏實務—管樂」(二擇一)
3.指揮:
(1)管弦樂合奏
(2)指揮法
(八)5年內專業表現資料(計算至115年4月17日止)(pdf檔及影音連結):
3場不同曲目之音樂會節目內容、公開演出證明及現場整場之影音資料。其中,鋼琴演奏及銅管演奏專長者,至少應包含2場獨奏會。
(九)專門著作(pdf檔或書面資料):
以「D: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資格應聘者,應繳交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1本(不含教科書,須有ISBN或ISSN字號)。 (十)未來5年學術研究發展的方向及構想(pdf檔)。
(十一)其他有利於審查之佐證資料(pdf檔,非必要):
如專業證照、過去5年獲得之學術榮譽、職涯中之重要成就。
(十二)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具本人簽名之pdf檔)。
五、 資料繳交方式:
(一)書面資料(紙本): 請於民國115年4月17日前將所有應備之書面資料(紙本)各1式6份,以限時掛號寄送至「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1號」臺北市立大學音樂學系收(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請於封面註明「應徵音樂學系專任教師」。
(二)電子資料(Word檔及pdf檔): 請於民國115年4月17日前將所有應備之電子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至music@go.utaipei.edu.tw信箱,並請於信件主旨敘明「應徵音樂學系專任教師—○○○(應聘者姓名)」,逾期恕不受理。
※寄件後3個工作天內若未收到回覆,請來電詢問。
(三)影音資料(連結): 請上傳至Youtube或其他網路空間,並提供每段影音資料之個別連結。
※請勿提供「播放清單」或「雲端資料夾」連結。
六、 聯絡方式:
吳小姐,電話02-2311-3040分機6135。
七、 徵聘相關事宜一概以E-mail通知,請應聘者務必提供可收取信件之E-mail,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八、 本系進行資格審查後,合格者擇優面試。
九、 凡經錄取並應聘為助理教授以上者,需自應聘該學年度起,連續5年提出中央部會科技專案計畫或國科會專題計畫申請。
十、 為協助本校新聘專任教師適應大學教學環境及
減輕教學負擔,學校提供下列措施:
(一)任職本校前專任(含專案)教學年資未滿2年助理教授(含)以下之新進專任教師,進入本校最初2年,每學期依本校『領航教師制度實施要點』規定,得依教育部規定之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減授2小時,以進行國科會、教育部或產官學合作計畫之申請。
(二)擔任學術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之主持人,
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及支給超支鐘點費要點』規定得減授鐘點。
前項申請減授時數之教師僅能擇一申請。
十一、102學年度起經本校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應於到職後6年內通過升等並取得教師證書,如未能通過者,第7年起不得超鐘點授課、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不得校外兼職、兼課、借調或赴國外講學,直至通過升等並取得教師證書時止。
十二、本公告刊載本校首頁及人事室網頁/徵才公告/教師甄聘專區http://www.utaipei.edu.tw。
發佈日期:2026-03-18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