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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股權處分管理機制參考原則

 

一、目的及依據

為提供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建置股權處分管理之參考,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管理單位

股權處分應有專人或專責單位管理。管理事務得由研發、產學、總務、財會、秘書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並評估執行單位持有股權價值,適時提出股權處分方案。

三、評估程序

執行單位處分股權應由管理單位規劃股權處分方案,進行價格與時點評估:

(一)上市(櫃)股票處分方案: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至少應參考當時最近成交價格,並得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議定之。

(二)非上市(櫃)股票處分方案:至少應包括擬出售之對象、底價股數、及時間區間。

四、審查程序與原則

股權處分方案之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一)初審:由專家或會計師擔任初審委員,針對處分方案進行實質審查,並作成初審意見送複審委員會。

(二)複審:由管理單位邀集複審委員會參酌初審意見審查處分方案。複審委員必要時得聘請外部專業人士。

初審、複審委員之選定應綜合考量專長、經驗、客觀與公正性及利益迴避原則。

如執行單位現有規定已符合第一項、第二項審查程序與原則者,得從其規定。

五、處分程序

(一)依複審委員會之決議,經執行單位核決主管核定,由管理單位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股權處分方案,並視股權性質依單位內部相關作業流程辦理。

(二)執行單位應將處分股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六、股權處分相關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股權處分定價,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與財產帳面減損之責任。

 

附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股權處分管理機制參考原則作業流程圖

 

附加檔案

更新日期 :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