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進用師資及資格條件如下:
(一)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1條助理教授應具備資格第一項「具有博士學位」;且具教育部核發之助理教授以上證書(或錄取公告次日起一週內可以補繳交)者。
(二)博士學位論文或升等著作應與任教科目相契合。
(三)考量本科缺乏行政法及警察法規師資,爰本次進用之教師,以曾教授過上述課程或具有相關專業背景者尤佳。
(四)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之任用限制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1條不得任用情事。
(五)新聘教師經聘任後,須於本校行政警察科兼辦行政及主辦教學研討工作5年。
二、檢附資料:
(一)個人履歷(依序說明姓名、性別、年齡、現職、通訊地址、連絡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經歷、第一及第二專長領域、教學研究方向及自傳)。
(二)身分證件影本、大專院校教師證件影本、碩、博士學位證書、服務機關在職證明及其他經歷證件,或有助於了解申請者背景之資料(如證照等)。
(三)近五年研究著作目錄(含共同作者、篇名、刊載期刊卷期或出版社)及代表或專門著作。
(四)除代表或專門著作外,上述資料以A4格式依序裝訂成冊,並加註封面(註明應徵人姓名),1式10份。
三、應徵方式:
(一)報名期間:115年3月23日(星期一)至115年4月7日(星期二)下午5時截止,所有申請資料請依序排列,並請於申請期限前寄達收件地址,逾期不予受理。
(二)聯絡方式:
1.收件地址:116078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153號(行政警察科)。
2.聯絡電話:(02)22303673,溫助理教授。
四本校完成資格審查程序後,符合資格者將擇優通知參加試教,俟完成所有甄聘程序後,將於本校網站公告錄取人員。報名資料不論錄取與否,恕不退還。
發佈日期:2026-03-2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