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反對人士控告本會及中科管理局處理中科三期案涉及刑事瀆職」乙案,中科管理局回應說明
99.4.28
一、所指中科管理局未停止開發行為與環評法第22條規定不合乙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9年1月29日發佈新聞稿,強調相關學者專家及法務部之意見獲致共識結論,認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立法原旨及法條文義所規範者,係指「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原已依程序完成環評審查,事後由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並非「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故無該二條文規定之適用。
二、本案及於公益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建議不停工,說明如下:
1.本案對國民健康或安全之影響,中科已於環評階段及廠商營運前分別分析及健康風險評估計畫,其結果均對國民健康無顯著不利影響。
2.本案審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並非環評審查不應通過,而係原環評審查過程中有關資訊蒐集之瑕疵,且此項瑕疵得經由補送所需資料後加以彌補,從而原開發許可行為尚非因判決而隨之即當然失效,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考量國民健康風險、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廠商信賴保護及促進就業等整體公益,因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相關之行政處分不宜失其效力。故本案建議不撤銷相關行政處分,且暫不停工,中科管理局已依據環保署指示,補正相關資料,提送環保署審查。
三、為落實環境保護,中科管理局將承諾在環保署完成七星環評續審及公告審查結論前,遵照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環保署95年7月31日公告之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並願意接受環保主管機關監督,以表明目前動工仍遵循原環評審查規定。
四、另,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31日已就民眾聲請停止執行案裁定,略以:「縱認該開發案環評審查有瑕疵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將原處分取消,亦難認該處分已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有立即重大污染情事,亦無時間緊迫性,故駁回申請。」依據上開裁定,中科七星基地開發案對民眾健康並無立即之危害,爰相關工程尚無立即停工必要。
五、本案七星基地之繼續動工完全遵照環保署之說明、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故絕無瀆職之情事。另七星環評審查資料業於99年3月12日送環保署續審(已於99年4月12日進行第6次專案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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