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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可否提供「智財權」作為出資比?

A:不行。按照產學計畫要點之規定,先導型或開發型計畫僅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

     申請作為出資比,詳如次:

一、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第2款規定:「合作企業之配

  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

  合款總和之40%;其以派員參與方式為之者,應於人力費額度內作為出資,以提供設備方式為之者,應於設

  備費額度內作為出資」。

二、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6點第1項第2款規定:「合作企業選擇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其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合

  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申請作為出資。上開以派員或

  提供設備作為出資者,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其以派員參與方式為之者,應於人力費

  額度內作為出資,以提供設備方式為之者,應於設備費額度內作為出資」。

更新日期 : 201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