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不行。按照產學計畫要點之規定,先導型或開發型計畫僅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
申請作為出資比,詳如次:
一、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第2款規定:「合作企業之配
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
合款總和之40%;其以派員參與方式為之者,應於人力費額度內作為出資,以提供設備方式為之者,應於設
備費額度內作為出資」。
二、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6點第1項第2款規定:「合作企業選擇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其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合
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申請作為出資。上開以派員或
提供設備作為出資者,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其以派員參與方式為之者,應於人力費
額度內作為出資,以提供設備方式為之者,應於設備費額度內作為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