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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_共通類】受延攬之研究學者是否可以向國科會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書」?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服務證明書係由雇主核發,故請受延攬人逕向申請機構申請。(二)另依據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發給聘書予受延攬人,並與其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
更新日期 : 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