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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經費彈性,從今嶄新開始

在行政院陳冲院長指示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教育部擬定之「計畫經費支用彈性案」,於本月8日經行政院原則同意,並函知主計及人事總處配合增訂相關規定。此案對於健全學研經費之核銷制度,非常重要。國科會主委朱敬一表示,今年三月間教授涉及假發票案,引起社會高度關切,卻也是政府核銷制度改革的契機。經過認真檢討國科會與主計總處制定之經費報支相關規定,了解科研會計、出納制度與實際執行面上之衝突,兩個部會決定要對教研體系的支用彈性做一些突破。 原本的科研經費核銷方式,是沿襲政府公務預算稽查的思惟,著眼點在防弊,但這與科研強調創新、探索未知所需的彈性有所牴觸,這是制度上的矛盾。大學教授在研究上需要突破現有知識的束縛,挑戰框框架架,這種心態是我們鼓勵的。當這些教授面對報帳的諸多限制時,也容易用類似的思維去「彈性」解決問題,這是心態上的矛盾。這些教授絕大多數都是認真的研究者,除了極少數中飽私囊者不可原諒外,大多是制度彈性不足與法治觀念薄弱的間接受害者。今天,原本缺乏彈性的經費流用與支用彈性制度,都已合理放寬,我們期待認真做研究的教授們,能有一個新的開始。 近幾年來,中研院、國科會、教育部都在努力爭取科研採購與一般公務採購能有所區隔。經費支用彈性是國科會推動「公務、研教分軌」一連串努力中的一環,也是國科會、教育部、中研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共同努力協商的結果。茲將近期本會針對經費核銷彈性放寬之重點簡述如下: 一、 科研經費流用彈性 為使科研經費之運用具有更大的彈性,本會至全台辦理分區座談會以蒐集各機構及研究人員實務上之問題及建議,並參酌美國、加拿大、德國與日本等國經費核銷制度,於101年7月30日修訂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經費處理原則。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 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項目包括「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等四項,對於「業務費」、「研究設備費」與「國外差旅費」三個項目間流用之比例限制,由現行流入20%、流出30%放寬至流入流出皆50%,超過此比例才須事先報本會核准。2. 各項目內支出細目是否與研究相關,及各項目內細項變更與經費調整,授權由執行機構自行認定,並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即可。 二、 科研經費支用彈性 考量科學技術環境變動性大,經費使用不確定性高,須具有較大支用之彈性,本會業於101年8月21日與教育部共同函報行政院,建議對計畫中部分款項給予彈性支用之規範,方式如下:1.放寬計畫經費一定額度之支出規範,額度以計畫經費總額2%,且每年不超過新臺幣2萬5千元為限。2. 支出用途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中出席費、鐘點費、國內差旅交通費及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酬勞等支出標準不受行政院相關規範之限,但仍需檢據報銷,且額度有限,以增加社會接受度。3. 該額度經費支用仍應依執行機構內部程序辦理;另經研究計畫主持人同意,得將所定額度之全部或部分,交由執行機關學校統一控管。 三、 建全內部控制機制 本會鬆綁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使用限制,讓學研界有較多的支用彈性。為克盡其功,亦需執行機構建立良好而合理的內部控制機制並落實執行。為此,本會於101年8月27日揭示管理措施,請執行機構考量整體機構之內部環境,再建立有關經費支用之合理性認定分層負責機制及簡便合理之作業程序,以符本會授權執行機構權責認定之立意。 另一個重點,就是在「准予核銷」與「不准核銷」兩種現制之間,加入「由機關管理費扣回」的選項,以減少承辦人員個人負責賠償的壓力,化解機制內的阻力。在對執行機構授權同時,我們也對其「課責」,如果內部控管機制不當造成經費使用浮濫,將追回機構浮報總額一至三倍的管理費。本會亦於10月上旬起,陸續於北、中、南、東區陸續辦理四場說明會,加強宣導內部稽核。 總之,本會就科研經費核銷之制度面及部會協調等各個角度,積極促成幾項措施及改進,往後再無因制度繁瑣而造成便宜行事之理由,使學研機構能有健全的經費報支環境。 我們希望,台灣的科研經費彈性,從今能有一個嶄新的開始。
更新日期 : 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