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項裁定:
(一)三期
1.假處分裁定主文:
環保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中科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行為,逕命中科管理局自即日起,至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2.停止執行裁定主文:
國科會於95年8月3日發函檢附環保署95年7月31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B號函及中科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結論公告影本予中科管理局之開發籌備處所做成之開發許可,於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9號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四期停止執行裁定主文:
環保署於98年11月10日以環署綜字第0980102814號公告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於該行政處分行政救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關於開發程序之續行。
二、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將遵照行政法院各裁定辦理。基於下列理由,也將於今日就各裁定均提出抗告,為法律上之救濟。
三、抗告理由主要如下:
(一)假處分不符合法律要件:裁定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惟本案不符合該條項「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之要件。
(二)原審法院未有事實根據,僅以文字邏輯片面解釋作為有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之理由。
(三)開發計畫事實上不會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原審法院未斟酌國科會、中科管理提出之重要證物。
(四)環保署對於第一階段環評與第二階段環評所採取的審查態度與標準是相同的,並不是第一階段比較寬鬆;而對於開發計畫是否會對於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尊重專家的評估結果。
(五)有關健康風險評估結果,中科早在97.11.4即提交環保署審查,惟環評會議後來要求又納入開發現況評估,評估結果其致癌風險仍遠低於美國環保署標準;99.7.5環評會議又新增須就大安溪下游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並非原裁定所指本開發計畫迄未通過即表示有對環境造成重大損害之虞。
(六)原裁定揭示應以利益衡量為判斷標準,但原審法院完全未審酌假處分裁判所可能對於社會公益造成之危害:公益包含遽而全面停工面臨之廠商求償、勞工失業、減少就業機會,以及政策不確定造成對政府之不信賴、國際投資之卻步等。
(七)裁定之範圍顯然逾越必要之範圍:原審法院認為,可能會對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之虞者,只是放流水部份,卻作成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