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合作企業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
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
二、合作企業須檢附證件資料如次:
(一)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或新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如有合理之事由,本項證明得免提供)。
(三)合作企業如欲申請以派員參與計畫作為出資比,經計畫主持人依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依
計畫申請書表C039A之(三)1及(三)(1)說明辦理,檢齊該人選勞、健保、學經歷及專長、參與計畫預期投
入工作時間、參與計畫實驗、工作內容及參與計畫執行之相關性等預期工作規劃資料,併入計畫申請書,
並填於表C004A供審查參考。
(四)合作企業如欲申請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經計畫主持人依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後,依計畫申請書表C039A之(三)2及(三)(2)說明辦理,提供該設備之評價資料及說明,並檢附於計畫簽
約後3個月內將該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併入計畫申請書,並填於表C006供審查參考。
(五)合作企業在二家以上時,應提供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