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計畫經費中之廠商配合款之處理方式為何?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又應如何處理?

一、計畫經費中之廠商配合款

此款項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廠商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一次開立一張以學校為抬頭人之即期票據或匯款至學校,由學校收帳後,支應執行該研究計畫之所需。

 

二、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合作廠商辦理先期技術移轉授權所支付之對價。合作廠商應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依合約書所規定之比率及抬頭,開立即期票據共三張或匯款給學校(請先洽學校承辦人員);應扣繳稅款者,請先扣繳,扣稅情形如下:

(1)學校:公立學校免稅,私立學校則視個案「是否業經申報核定免稅」而決定是否由合作廠商預扣稅款。

(2)計畫主持人:屬計畫主持人之私人所得,應由合作廠商預扣所得稅15%(稅額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免預扣)

(3)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免稅

學校將前項第(2)、(3)項即期票據或匯款轉送計畫主持人及國科會。

 

三、學校向國科會請撥計畫第一期款時,應檢附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支票(共四張支票)之影本及支付本會之支票正本或匯款證明(檢附繳款清單),做為廠商配合款及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已收訖之證明。

更新日期 : 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