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代為推廣本會成果之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技轉授權時,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廠商實施利用時,應以該成果作價收取授權金;完成產品上市後,應依產品銷售額之一定比率及授權技術佔產品之比重值,收取衍生利益金,或預估授權期限內產生衍生利益金總額,於簽約時與授權金一併收取。
二、計畫執行機構若因特殊原因而未能依四方合約書辦理時,應書面述明理由,函送本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A:代為推廣本會成果之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技轉授權時,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廠商實施利用時,應以該成果作價收取授權金;完成產品上市後,應依產品銷售額之一定比率及授權技術佔產品之比重值,收取衍生利益金,或預估授權期限內產生衍生利益金總額,於簽約時與授權金一併收取。
二、計畫執行機構若因特殊原因而未能依四方合約書辦理時,應書面述明理由,函送本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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