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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如何辦理歸屬於國科會之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A:經本會同意可代為推廣本會成果之計畫執行機構,應辦理技轉授權事宜,相關作業及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茲摘述如次: 

一、公開推廣研發成果:辦理成果發表會、技術移轉公開說明會,或利用其他方式將本會既有研發成果公開推廣。 

二、遴選授權廠商 

(一)計畫執行機構必須接受廠商或發明人之申請,辦理技術移轉相關程序,並透過公平公開之程序,遴選授權廠商。 

(二)授權廠商之遴選以國內廠商為優先,在下列狀況下,方得授權國外廠商:  1.國內廠商無承接意願。 2.國內廠商無承接能力。  3.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4.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三、協商授權條件 

(一)推廣單位得依一定之程序(例如組成技術移轉委員會,辦理技術作價會議),與授權廠商及發明人協商合理之授權條件。包括授權金金額、衍生利益金之收取方式、授權範圍、年限、商品化時程、開發計畫等。 

(二)對於擬利用本會研發成果於商業營利行為者,均以有償授權為原則,亦即使用者必須繳納授權金,若有產品上市則應另繳納衍生利益金。如使用於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方得專案申請無償授權。

更新日期 : 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