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區分:專任教師
用人單位:電機系
職稱:助理教授級以上
名額:一名
性別:不限
待遇:依本校專任教師規定
聘期:115.02.01起聘
公告日期:即日起
截止日期:114.9.15
資格條件:
1、已獲博士學位(預計於115 年01 月31 日以前可取得博士學位者,須檢附指導教授出具之證明函),助理教授資格以上。
2、至起聘日止,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 條,「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於施行(2015年 1月 14日)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具積體電路設計(類比/射頻積體電路、數位積體電路/嵌入式系統與軟硬體整合設計、電源管理積體電路、人工智能加速積體電路、積體電路測試、積體電路設計自動化等)相關專長者。
4、可授類比積體電路設計、電子電路、超大型積體電路設計實習等積體電路與系統相關課程,具備產學合作,英文授課能力及國際交流經驗者尤佳。
5、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特殊條件:無
工作項目:依本校專任教師規定
工作地址:(10607)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應備申請資料:
1、履歷自傳(含學經歷及各項服務)。
2、研究成果及相關著作目錄。
3、五年內代表著作。
發佈日期:2025-07-2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