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各類型產學計畫之企業配合款額度如次:
(一)先導型:每年每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之金額。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10%。
(二)開發型:每年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三)應用型:
1.合作企業選擇不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每年合作企業配合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所定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0萬元。
二、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企業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於本會規定之期限內,全額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