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區分:專任教師
用人單位:數位學習與教育研究所/師資培育中心
職 稱:助理教授級(含)以上
名 額:1名,本職缺得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之翌日起2個月內有效。
性 別:不拘
待 遇:依本校專任教師規定
聘 期:預計2026年8月1日起聘
公告日期:2026年1月28日
截止日期:2026年3月31日
資格條件:
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具備英語授課能力,協助EMI課程教學。
已有優良研究成果,或具有產學合作、國科會計畫等。
具有從事數位學習與教育相關之研究及教學之經驗。
至起聘日止,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或於國內外學術機構執行產學合作 計畫擔任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就 讀碩博士期間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但本法施行(2015年1月14日)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專任老師: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特殊條件:無
工作項目:教學、研究、學生輔導與支援系、院、校指派之相關工作。
工作地點: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
應備申請資料:
本所新聘教師申請表(下載網址:https://www.gidle.ntust.edu.tw/p/412-1006-7503.php?Lang=zh-tw)
履歷自傳(含學、經歷及各項服務)。
學、經歷證明。(含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學位證書彩色影印本;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歷年成績單彩色影印本;國外學歷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如有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者,請提供教師證書彩色影印本。
研究成果及相關著作目錄(並標註在每篇文章之貢獻及代表著作)。
未來研究與教學計畫。
可開授課程一覽表及課程之授課大綱(包含數位學習與教育研究所/師資培育中心之課程)。
推薦信函至少二封。
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註明工作起訖時間)。
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例如曾獲國科會傑出獎或吳大猷獎)。
※初審合格者將通知面試,請務必註明方便聯絡之電話及E-mail。
※所寄資料,不論是否通過初審,恕不寄還。
【請於申請截止日(2026年3月31日)前,敬請依照上述順序合併為一個PDF檔,寄發至chtsen@mail.ntust.edu.tw,於標題註明「應徵專任教師」;並郵寄紙本申請資料至本所辦公室10633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數位學習與教育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收,於信封註明「應徵專任教師」,以郵戳為憑。】
發佈日期:2026-03-17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