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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管理義務為何?

(一)申請機構應發給計畫主持人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至契約細節內容由申請機構與研究學者間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二)申請機構應優先將確有長期延攬需要之研究學者納入編制。(三)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研究學者之出國行程,如有超過規定之離臺天數或不符合規定之離台事由等,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四)申請機構應協助國外之研究學者辦理出入境手續、攜帶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儀器、影片或書籍等必要之手續。(五)申請機構應提供研究學者研究所需相關空間及設備,並負責辦理研究計畫經費及教學研究費相關撥款及報銷等行政作業。(六)申請機構應督導研究學者依審定之研究計畫執行,並依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研究學者工作報告。(七)研究學者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八)計畫主持人於補助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之情事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更新日期 : 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