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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科技部違反學倫案近5年追回補助費用644萬元一事,本部回應如下:
為加強研究人員及學研機構之課責,本部已於去(106)年4月10日修正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2點、第17點規定,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已可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獎金或獎勵金;如學研機構未積極配合調查、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本部得追回或減撥一定期間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上述要點於修正後,本部所處理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尚無須追回全部經費之重大案件,故目前所追回之補助費用金額不高,本部仍將持續積極審慎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另有關讀者投書所提,法院認定某教授抄襲他人之碩士論文作為成果報告,經本部認定不成立一事,經查該案經本部審查認定該教授行為確有不當,本部已做適當處理,並非認定抄襲不成立;又查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判決不受理,尚無法院判決抄襲,但本部還加碼核給補助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