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彰化農田水利會調用農業用水予中科二林園區使用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00年6月28日以農水字第1000133180號函表示,彰化農田水利會係基於國家整體工業發展需要,配合辦理調用農業用水事宜,應符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及第10條第5款規定。
二、二林園區中期用水調用農業用水之水量,依環評審查結論規定以6.65萬噸/日為上限;未來彰化農田水利會之調用原則係不排擠農業灌溉所需水量為前提下,透過加強灌溉管理方式,同時配合農民灌溉習性,白天優先提供農業灌溉使用,於夜間不施灌期間之餘水蓄存利用,提供本園區使用。
三、本工程為同時滿足彰化農田水利會加強灌溉管理與二林園區夜間調用取水之不同需求,管線沿線規劃多處與莿仔埤圳銜接之分水點,取水口設計最大取水量13萬噸/日(其中,操控中心於夜間農灌用水離峰時間僅抽取6.65萬噸/日供二林園區使用),其流速平均約1.5立方公尺/秒,而本工程沉砂調節池開發面積僅約14公頃,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8目及第13條第1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上述2條件均未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要件。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0年7月28日之新聞稿中即強調,在多數開發行為因涉及整地,均有挖、填土方產生,但並不是為了開發土石資源或納作販賣砂石料源之用,準此,本案相關工程產生土石方並非「土石採取法」所稱之土石採取行為,並不適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所稱土石採取之開發行為,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五、本會中科管理局辦理園區開發各項工作,自當遵照環保相關法令規定,循程序辦理各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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