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若要變更「廠商配合款」之經費使用,是否不必函報國科會?

只要符合本會「支用原則」之規定,且廠商配合款經費總額不變之情況下,其經費項目用途變更作業,由計畫主持人簽奉首長同意,簽呈併附於報銷單據中即可,不需再函報本會。
更新日期 : 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