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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研發成果創作人股票適用擇低緩課所得稅申請流程及QA說明

一、修正背景:

配合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就我國創作人依法受學研機構分配股票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選擇按「實際轉讓價格」或「取得股票之時價」兩者較低者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於「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明定創作人適用該課稅優惠時,相關申請優惠之認定及程序。

 

二、法條架構與修正重點

 

 

三、申請作業流程圖

 

 

 

四、Q&A

 

(一)【申請要件】緩課稅與擇低課稅的適用期間?

A:學研機構技轉取得股票日及創作人獲配股票日均須於106年11月24日至118年12月31日期間,並於該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要件】在109年1月1日前已申請緩課稅,尚未處分股票之案件,是否可適用擇低課稅?
A:可以。

 

(三)【申請要件】以Know-how取得之股票是否適用緩課稅?

A: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第1項規定,學研機構將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股票收入分配予創作人,該創作人享有受分配股票緩課稅之租稅優惠。又依「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緩課稅之學研機構應證明上開研發成果係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所產出。
以Know-how技術作價是否適用緩課稅之規定,如該know how係學研機構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所產出,則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第1項緩課稅之規定,然應於向資助機關申請緩課稅時檢具足資證明該Know-how為科技計畫產出之文件。

 

(四)【申請方式】緩課稅由誰提出申請?

A:由分配股票之學研機構提出申請。

 

(五)【申請方式】​緩課稅應向誰提出申請?

A:向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所定辦法之各主管機關(資助機關)提出申請。

 

(六)【申請方式】申請緩課稅該準備什麼文件?

1.科技計畫之計畫書、合約或核定函。
2.足資證明智慧財產權為科技計畫產出之文件。
3.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影本(應載明智慧財產權作價總額、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
4.下列其中一種智慧財產權證明文件:
(1)權利證書影本。
(2)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調查智慧財產權之意見書、評價報告、技術說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七)【申請方式】​擇低課稅應由誰提出申請?

A:由創作人提出申請,並請任職機構函送受理機關。

 

(八)【申請方式】擇低課稅應向誰提出申請?

A:向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所定辦法之各主管機關(資助機關)提出申請。

 

(九)【申請方式】申請擇低課稅應準備什麼文件?

A:

1.足資證明從事研發之文件:工作內容與研發關聯之佐證資料,例如專利申請書、專利證書、政府科技計畫結案報告書、研究紀錄簿等。
2.工作起訖日期之文件。
3.可參考本部提供之從事研發證明書格式,檔案連結為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detail/16019738-f720-4c84-94c0-3bd03460dde6?l=ch (頁面下方之附加檔案)

 

(十)【申請方式】「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予創作人之股票適用緩課暨擇低課徵所得稅申請書」研發成果技術作價金額應如何填寫?

A:「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予創作人之股票適用緩課暨擇低課徵所得稅申請書」之技術作價金額填寫,以發行公司股票面額計算。

 

(十一)【申請方式】原為計畫研究生,畢業後出場進入衍生新創公司,現在要配股了,這位研究生的緩課可以由學校一起申請嗎?

A: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第1項規定,如該研究生屬於上述研發成果創作人並受有股票分配,則得由分配股票之學校代創作人,於分配股票當年度12月31日前,向資助機關申請股票緩課稅之認定。

 

(十二)【申請方式】學研機構取得股票日及創作人獲配股票日之時點如何判斷?

A:

1.實體股票:以股票發行公司印製股票所載之發行日期為準;非新發行股票者,以股票過戶申請書所載之日期為準。

2.無實體股票:以其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交付日期或證券存摺所載之轉帳日期為準。

3.未發行股票:以公司變更登記核准函之發文日期為準;非發行新股者,以股權過戶證明所載日期為準。

 

(十三)【申請流程】什麼時候可以申請緩課稅?

A:學研機構研發成果技轉取得股票分配予創作人之當年度12月31日前。

 

(十四)【申請流程】簽約前是否可先申請緩課稅?

A:可以,但最遲應於申請年度之隔年報稅起始日的3個月前(即2月1日前)補正。

 

(十五)【申請流程】​緩課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是否可以補正?

A:可以,但限於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契約書欠缺或該契約應載明事項不全者。

 

(十六)【申請流程】​什麼時候可以申請擇低課稅?

A:創作人於取得學研機構分配之股票日起持續持有股票,且於我國境內之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服務並從事研發屆滿二年。但應於創作人處分股票前提出申請。

 

(十七)【申請流程】擇低課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是否可以補正?
A:不行。

 

(十八)【申請流程】若股票於109/12分配,115年賣出,研究證明書可以在111/12滿2年時便先行開立嗎?

A: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第2項及「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從事研發證明書於創作人從事研發屆滿2年之日起得先行開立。

 

(十九)【股權處分】處分股票時有無應注意事項?
A:創作人應於處分股票前,檢具由主管機關核發之擇低課稅認定函影本至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股票轉讓程序。

 

(二十)【股權處分】若股票於分配後滿2年後賣出/轉讓/贈與,得以取得時及處分時之「時價」擇低課稅。而新創公司股票的時價如何計算?

A:有關時價之認定,於上市、上櫃股票者,指取得日/處分日之收盤價格;於興櫃股票者,指取得日/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於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為取得日/處分日前1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二十一)【股權處分】創作人申請緩課稅後,將股票轉讓至本人之海外帳戶,是否需申報課徵所得稅?

A: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規定,申請緩課稅後,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應限於股份所有權有變更之情形,始需課徵所得稅。

 

(二十二)【其他注意事項】是否應繳交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A:全民
健康保險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之規定者,應於取得股票時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分配股票之學研機構申報)

 

 

更新日期 : 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