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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研發成果創作人股票適用擇低緩課所得稅申請流程及QA說明

一、修正背景:

配合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就我國創作人依法受學研機構分配股票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選擇按「實際轉讓價格」或「取得股票之時價」兩者較低者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於「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明定創作人適用該課稅優惠時,相關申請優惠之認定及程序。

 

二、法條架構與修正重點

 

 

三、申請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