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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媒體報導「綠能發電的一場騙局」之回應說明

有關媒體對於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報導,與事實未符部分,本部特提出回應說明如下:

 

一、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先期規劃和滾動式的管考機制

    在全球各國對於能源與天然資源的大量需求與鷸蚌相爭之勢,以及我國屬島國型態,能源98%以上仰賴進口,無外部電網可供電力調度的事實下,均使得台灣需要重新考慮社會與人民對於能源使用態樣的重新抉擇,並且也需要更進一步的將我國產業經營環境所面臨的基礎性典範轉移及新興能源的開發列入評估。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先期規劃,係以落實產業、國際合作技術引進方式、創造台灣能源產業的發展機會為依歸。整個計畫的執行架構、執行方法、考核與調整,甚至是經費的消長等,必須更符合環境現況且具前瞻觀點(包含公正、不偏頗的觀點與人民的成熟度及決擇),逐步修正、因應、調整才有可能真正的落實。也才能夠一方面遠眺我國將來10到25年可能的產業分布情境來思考長期規劃的大方向,一方面依據中短期全球與我國產業、科技與自然環境的需要,擘劃與推動我國未來整體能源科技研究的大架構,也才有希望讓我國能源科技研究的長期與中短期目標相契合。

 

二、台灣地熱能源發展的重要性

    地熱能為一種綠色能源,具有以下特性:(1) 取自地底源源不絕之熱能,乾淨又環保;(2) 可當基載電力;(3) 發電價格低廉;(4) 發電廠之土地使用面積小;(5) 抵抗天災能力強 (如日本311大地震後,東北九座地熱發電廠絲毫未損壞)。臺灣位處環太平洋構造帶,火山活動與板塊擠壓造成國內豐富的地熱資源,但除了早期清水地熱發電外,直至2012年開始有系統進行台灣地區地熱資源之盤點調查。以國際發展之「加強型地熱系統 (EGS)」概念評估,臺灣地熱資源量粗估約34 GWe(海拔1000公尺內、深度小於4公里及地溫梯度大於攝氏175度)。建立地熱發電的技術和方法的步驟一般可分為四個部分:包括地熱探勘、鑽井、儲集層工程和發電廠的設置與利用。一個地熱電廠所需四大元件為地熱井、管線系統、發電機組以及冷卻系統,現已有相關研究與關鍵技術。

    地熱發電主要涉及相關法規有四領域:(1)電業與再生能源;(2)土地使用;(3)環境保護;(4)地熱取得。地熱發電不論淺層或深層地熱利用,皆區分為地熱開發及發電兩部分,兩者所涉法領域或環境衝擊不同:(1)地熱探勘與開採階段:多為地表下作業,且最重要是需要鑽井,主要涉及地下水取用與污染疑慮、地熱所有權保障等問題。(2)地熱發電階段:於地表上蓋發電廠,主要涉及土地使用及發電營運等問題。地熱能源在開發初期所需成本較高、風險較大。地熱開發首要步驟為探勘資源,蒐集數據以提高開發成功率。是以,我國現階段應著重資源調查與潛能評估工作,致力於鑽獲熱能,並建立國內地熱資源資料庫,提供地熱業者投入地熱產業投資參考,方得將研發成果扶植相關產業發展。

 

三、科技研發的範圍與計畫審查及經費核定

   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除針對能源科技基本面的研究外,更強調能源產業的落實。據此,產業、技術遴選原則為(1)列入5~10年可產業化並可對提升我國能源自主5~10%有正面影響的技術,(2)列入5~10年可產業化並可對降低我國排碳量5~10%有正面影響的技術。科技部各項技術項目之目標設定,均以學術研發能量提升技術能力並落實於國內產業為依歸,所規劃與推動之架構,則依循「由上而下(top-down)」及「需求帶動(demand pull)」原則,務使學研之研發能量在可驗證之平台上落實。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規劃地熱發電科技研發之最終目標,旨在累積地熱資源探勘、鑽井、儲集層經營管理和發電等應用技術等,所需之科學知識與工程理論基礎,以利在環境調和(或環境衝擊最小)前提下,永續經營我國陸域地熱資源與專屬經濟海域天然氣水合物資源之開發與利用,開創跨世代「能源、環保與經濟」三贏之永續發展願景,同時落實「能源供應多元化和自主化」之政策目標。地熱分項依循地熱開發四大步驟,藉由資源探勘與鑽井工作,已初步掌握宜蘭三星-紅柴林地區深層地熱之實證數據,其提高儲集層模擬系統之準確性,並利於日後地熱電廠之設計。主軸中心規劃持續執行宜蘭地區深層地熱之探勘、鑽井、儲集層工程及發電規模等研究,以確定台灣深層地熱可開發性,並將科技研發型計畫納入技術成熟度評估機制,以期達成政策性目標。依據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總體規劃報告,規劃各部會五年內於地熱研究將共計投入九億五千萬元,至105年度已累計核定六億四千萬元,包含地熱資源調查、發電技術研發及鑽井計畫等。

   科技部表示,為求嚴謹與達成效益,乃依據「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年度計畫徵求,皆符合各項作業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各分項計畫的申請與審查,分為「科技審查」與「政策審查」兩階段,以達「聚焦專業意見」及「整合政策要求之交流與探討」等目的。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與政策發展,採取滾動式調整機制,依能源國家型計畫短、中、長期計劃架構與議題,調整重點規劃項目及經費分配比例,以順應我國能源發展的需求及適時調配有限資源,確保經費最妥善適用,以求在現有規模下發揮最大效益。

 

四、符合法規的適法性

   科技部進一步表示,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深層地熱鑽井計畫(臺灣北部地熱鑽井計畫)之工作項目係屬「學術性之地質探查、資料蒐集建構等範圍」,並未涉及「發電機組」設置等規劃事宜,依「地熱發電機組試驗性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尚無須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許可。此外,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第五條規定:「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上述計畫於紅柴林之鑽井行為,僅係鑽探研究之用,並無進行發電,自與該條第十項「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及其他各項次皆無涉。

    另,《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規定:「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九、設置地熱發電機組。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試驗性計畫,不在此限。…」該計畫係以地熱資源之評估以利後續是否(能源)開發之決策為目的,其行為本身非屬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之「其他能源開發」,故應非當然有上開環評規定之適用。另,既無發電之事實,能源局即非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無核准與否之疑義。

    有關《地熱發電機組試驗性計畫申請作業要點》主要係辦理「地熱發電機組」試驗性計畫之申請審查事宜,惟計畫工作項目係屬「學術性之地質探查、資料蒐集建構等範圍」,並未涉及「發電機組」設置等規劃事宜,依法尚無須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許可。再者,非地下水管制地區之鑿井行為不在《地下水管制辦法》管制之列。紅柴林雖非管制地區,然紅柴林鑽井仍已向水利機關報准核可在案,亦顯見執行過程之嚴謹。對於井場位於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告「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疑慮,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表明,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並非禁止開發,而是依據《地質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需於開發前實施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本計畫尚在地質調查階段,未涉及地下水之取用,且鑽井深度達1500公尺以下,非地下水層,且井壁以套管封閉及水泥加固,阻絕與地下水聯通,無污染地下水之虞。

 

更新日期 : 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