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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人權的憲法基礎與保障體系之成果發表

多年來,台灣持續發生重大醫療爭議事件,例如SARS期間和平醫院封院事件、邱小妹人球事件、精神病患被長期拘禁等,引起社會矚目。2011年8月間爆發的HIV器官移植事件,更是史無前例,震驚國際,餘波未平。此外,公共衛生與醫療體系之建置,尤其健保制度的運作與改革,屬於醫療制度之基礎法治課題,向來受到關注與討論,並曾引發憲法爭議,直轄市及各縣市健保費補助款的憲法問題(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號解釋),只是其中一例。凡此爭議除涉及醫療資源管理、財政因素或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等問題外,並且關乎人民基本權利保護及其衝突等複雜的憲法課題。其間,司法院大法官雖曾就若干醫療人權問題作成憲法解釋,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被有系統的整理與分析。在法制上,諸如器官移植,精神病患或愛滋病患照顧等問題,雖多有法律規定,其中的人權問題卻未被深入完整的探討與規範。舉其要者,精神疾病的法律規範目前主要是精神衛生法,其中與人民之人身自由與身體不受侵害權有關者,所在多有,例如嚴重病人的緊急安置、強制鑑定、強制住院治療等,此等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剝奪,目前並無「法院」事前介入或審查的完備規範,是否符合憲法第8條的保障意旨,即是值得探討的人權課題之一。 在科技部研究計畫經費支持下,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李建良於2008至2011年以「醫療人權的憲法基礎與保障體系」為主題進行為期三年的研究,從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出發,探討醫療人權的理論、法制與實務,嘗試建立醫療人權的憲法基礎理論及保障體系架構,據以檢視現行法制及實務,最後提出問題思考方向與檢討建言,以供法制研修與實務運作的參考。 本研究計畫理解的「醫療人權」,係於醫病關係或醫療事務中所牽涉的憲法基本人權,其並非以單一特定「基本權主體」為中心之人權概念,而是以「特定事務」(醫療事務或醫病關係)為核心所形成的人權網絡,具有「橫跨領域」的特性。 本研究計畫將醫療人權區分為「病人的權利」、「醫事從業人員的權利」與「醫事研究人員的權利」三種類型,再從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功能,建構出「防禦性的醫療人權」、「給付性的醫療人權」及「保護性的醫療人權」三大保障體系與法治架構,又以「病人的權利」為研究主軸,分為:一、病人的防禦權;二、病人的給付請求權;三、病人的保護請求權(免於第三人之侵害),依序探討,主要處理的爭議問題包括:一、病人的人身自由及身體權之憲法保障:以精神衛生法為中心。二、人民生命權與身體自主權之關係:以器官移植法制為中心。三、人民健康自主權與國家對人民健康之保護義務:新生兒預防注射之憲法問題。四、人民健康自主權與國家對人民健康之保護義務:「關愛之家」之憲法問題。五、人民健康自主權與國家對人民健康之保護義務:強制治療之憲法問題等。 本研究計畫以上述之架構進行研究,焦點放在相關醫療規範的合憲性分析,尤其著重在強制隔離所涉及的人身自由限制問題,並於本計畫結束後繼續追蹤相關問題,例如司法院大法官於2011年9月30日公布釋字第690號解釋,對於強制隔離措施的合憲性問題作成解釋,對於醫療人權的理論與實踐,影響深遠。又如司法院大法官於2013年7月31日公布釋字第711號解釋,闡述藥師執業處所之限制與職業自由之保障的關係,為「醫事從業人員」權利基礎與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進展,奠定重要之基礎。 根據本計畫的研究,當前台灣醫療人權的保障體系至少具有三大特徵與問題: 一、醫療爭議集中在追究醫事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民事賠償問題,較少從行政管制的角度進行體系性的法治思考與法制建構。 二、由於醫療人權的法制體系欠缺公法思維,導致國家的角色與責任不明。以器官移植為例,器官捐贈是否屬於私法自治,還是國家管制事項?器官摘除或移植手術,屬於醫師個人的醫療行為,還是政府的公權力措施?器官移植疏失所生之人權侵害,應由醫師個人負責(何種責任),或屬於國家賠償事件?目前仍是尚未釐清的法律爭議。 三、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在涉及醫療人權部分的保障,則顯有不足,尤其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下,憲法第8條「法官保留」原則的保障意旨,漸有鬆動的現象。 本研究計畫的初步研究結論是,為提高台灣醫療人權的憲法保障,必須基於公法的觀點建立完整井然的醫療管制法律架構,在尊重個人醫療自主權之前提下,由國家擔負起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義務,並且強化醫療人權的法治觀念與保障機制(尤其是法官保留原則)。
更新日期 : 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