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第16點第5項規定,計畫主持人於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機構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項,由變更前、後所屬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自行協調之,並由計畫執行機構函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第16點第5項規定,計畫主持人於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機構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項,由變更前、後所屬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自行協調之,並由計畫執行機構函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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