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自88年1月22日科學技術基本法公布施行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所產出成果,包含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原則歸屬各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並負管理、運用及推廣之責。
二、非依本會相關規定,個人原則上不得持有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計畫之研發成果。計畫主持人執行本會計畫,如有相關研發成果產出,均應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及管理機制處理,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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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88年1月22日科學技術基本法公布施行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所產出成果,包含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原則歸屬各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並負管理、運用及推廣之責。
二、非依本會相關規定,個人原則上不得持有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計畫之研發成果。計畫主持人執行本會計畫,如有相關研發成果產出,均應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及管理機制處理,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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