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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學生申請大專學生研究計畫,如果未獲通過是否會通知?
本會公告名單係為計畫通過者,未通過者則不在名單中且不另行通知,惟計畫未通過者,學生可以帳號、密碼登入本會大專學生系統後,點選「歷年計畫查詢」,即可查詢計畫狀態為「未獲通過」。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是否補助受延攬人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
(一)本會並無補助受延攬人參加公保、農保或商業保險之保險費。 (二)依本會補助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八點(三)規定,本會補助項目僅有「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
【核定_共通類】受延攬人才之權利義務如何?
(一)受延攬之科技人才應由申請機構發給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至契約細節內容由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間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
(二)受延攬人於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並由申請機構負管理之責。
(三)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四)受延攬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經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本項補助作業項下,線上繳交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向本會辦理結案。
【申請_客座類】「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是否可以上傳申請機構發給受延攬人之聘書?
(一)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如:
1.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教評會會議紀錄或院評會議紀錄等相當文件。
2.符合公立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之內部相關審查機制之會議紀錄。
(二)申請機構亦得上傳符合申請機構內部相關審查機制,並明確載明聘期(須與擬申請之補助期間相符)及職稱之聘書。
【核定_共通類】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內是否可出國參加會議或蒐集資料?所補助機票費可支用為出國差旅費嗎?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包括差假管理)簽訂契約,並負管理之責。有關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出國參加會議或蒐集資料之規定,請按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所訂契約處理。 (二)本會補助申請機構延攬科技人才之補助項目並未包括出國差旅費。
【核定_共通類】除國科會補助之各項費用外,申請機構可否再提供其他補助經費?
可以。
(一)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二)為鼓勵學研機構積極延攬科技人才,現行規定並沒有排除申請機構於補助期間再提供其他補助經費之限制。
【申請_共通類】是否提供修改受延攬人的個人基本資料?
(一)受延攬人自行由本會網站(http://www.nstc.gov.tw/)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右方「個人資料維護」區塊進行維護。若尚無研究人員帳號、密碼者,請先行申請研究人員帳號。
(二)若受延攬人為大陸地區研究人才,則由申請人於本會首頁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項下,點選「延攬人才(2)」之「延攬科技人才(新)」項下修改維護。
(三)申請人在繳交送出案件前,請務必通知受延攬人,依上述方式維護個人資料表(表C301-C304)。
【報銷_共通類】機票係轉赴數地後方抵目的地,應如何報銷?
除附購票證明及機票存根正本外,應於購票證明上載明直飛之票價。
【申請_共通類】「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不知如何操作,系統有無提供操作手冊?
申請人若有任何操作上的問題,可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首頁(主畫面)右上方下載操作手冊參閱。
【變更_共通類】專題研究計畫變更主持人但執行機構未變更,計畫下延攬科技人才應如何辦理主持人變更?
請申請機構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辦理變更延攬科技人才申請人(計畫主持人)。
【報銷_共通類】結報相關表件有無規定格式?
(一)結報相關表件請自行於本會網站(延攬科技人才執行作業相關表格)下載使用。
(二)如申請機構有符合國科會規定格式欄位之統一結報表件,亦可以使用。
【報銷_共通類】受延攬人因續聘且國科會同意繼續補助故尚未返國,未執行機票費可否保留?
(一)未執行之機票費,請依規定辦理繳回。
(二)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結束後,應先報銷來程機票費並繳回餘款,至其回程機票費部分,俟受延攬人離臺前2個月再來函本會辦理追加申請。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權利義務如何?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及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與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二)申請機構發聘書給受延攬人,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三)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四)申請機構應依規定於補助期滿後三個月內,檢據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五)申請機構或申請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參與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及三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本會得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亦得視情形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六)申請機構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並應確實審核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如發現支付事實有不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負相關責任。
【報銷_共通類】機票款要如何結報?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銷,應備有受延攬人
(1)機票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2)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3)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4)登機證存根等證明。票價以實際登機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辦理報支。
【申請_客座類】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之補助期間如何?
(一)講座人員:以1個月至1年為一期。
(二)客座人員:以3個月至1年為一期。
(三)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總補助期限最長3年。總補助期間之計算,如遇受延攬人之前後二次補助期間間隔未滿一年者,應合併計算。
【核定_共通類】延攬科技人才聘書及契約有無規定格式?
本會無規定聘書及契約格式。但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核定_共通類】延攬之科技人才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包括差假管理)簽訂契約,並負管理之責。
(二)有關科技人才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請按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所訂契約處理。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曾任職於其他單位是否併計年資,提敘薪級?
博士級研究人員應於其個人基本資料表(表C301)中載明其曾任職於其他單位之經歷,以供審查並作為核給其研究費薪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