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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學生已獲得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補助,補助的經費是直接匯到學生的戶頭嗎?
1.本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核定名冊係採網路公告及發文方式辦理,並函知受補助機構依核定補助總金額備妥領款收據函送本會辦理請款,本會將統一撥入受補助機構指定帳戶。 2.機構是否已來文請款及學生如何領取,請逕洽機構內權責單位詢問。
【報銷_共通類】受延攬人因續聘且國科會同意繼續補助故尚未返國,未執行機票費可否保留?
(一)未執行之機票費,請依規定辦理繳回。
(二)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結束後,應先報銷來程機票費並繳回餘款,至其回程機票費部分,俟受延攬人離臺前2個月再來函本會辦理追加申請。
【核定_共通類】機構發給受延攬人聘書及契約可否合併內容為一式?
本會無規定聘書及契約格式,只要內容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即可,其細節內容由雙方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
【其他_共通類】科技人才申請工作許可及居(停)留簽證問題?
(一)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外籍人士居(停)留及簽證問題:請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www.boca.gov.tw/mp.asp?mp=1)諮詢。
(三)大陸地區人士: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諮詢。
【申請_客座類】「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是否可以上傳申請機構發給受延攬人之聘書?
(一)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如:
1.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教評會會議紀錄或院評會議紀錄等相當文件。
2.符合公立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之內部相關審查機制之會議紀錄。
(二)申請機構亦得上傳符合申請機構內部相關審查機制,並明確載明聘期(須與擬申請之補助期間相符)及職稱之聘書。
【核定_共通類】如何下載延攬科技人才之經費核定清單?
(一)由「執行中案件」,點選「核定清單」下載之。
(二)系統提供自94年08月01日後核定之案件核定清單。
【申請_客座類】客座科技人才納編之薪給差額補助金是什麼?如何申請?
(一)受延攬人(特聘講座、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於補助期間內,如納編為本會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申請機構得向本會申請補助與納編單位薪給之差額全部或一部,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 (二)申請方式如下: 1.申請人於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之「執行中案件」,線上辦理「提前離職」申請。 2.申請機構於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之「案件新申請」項下點選「新增」後,於「納編薪給差額補助金」項下辦理線上「補助金申請」登錄,再檢附聘書、薪資表及計算擬申請之補助金金額函送本會審核。
【其他_共通類】申請機構進用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是否均應適用勞基法?
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至是否適用勞基法,由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間自行依勞務提供事實之實質關係個案認定。
【報銷_共通類】辦理結報補助教學研究費、研究費、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研究發展費時,是否都要按月編列支出費用?
申請機構應備有補助期間內各項按月編列支出經費之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申請_共通類】為什麼每次新增案件前,都要瀏覽研究人才基本資料?
申請人個人基本資料中的服務機構即申請機構,會影響到後續彙整單位(申請機構)辦理繳交送出作業程序,故申請人作業前須先確認研究人才基本資料是否需要更新或修改。
【申請_客座類】延攬客座及講座人員之對象為何?
客座及講座人員對象以海外學術科技人才(包括外籍、大陸地區人士及旅居海外本國籍)為限,並於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且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退休人員。
【申請_共通類】申請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時,申請機構應注意那些事項?
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及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與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受延攬人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何?
(一)依本會補助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八點(三)規定,本會補助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
1.本會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受延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
2.如受延攬人有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二)考量受延攬人之實際情形,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就「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辦理投保。
【核定_共通類】研究工作報告如何繳交?
(一)受延攬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經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作業系統」之「執行中案件」項下,依本會規定格式,線上繳交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的PDF檔。
(二)研究工作報告表之表CIF1107,應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簽名或蓋章後,以PDF檔上傳。
【核定_共通類】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內是否可出國參加會議或蒐集資料?所補助機票費可支用為出國差旅費嗎?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包括差假管理)簽訂契約,並負管理之責。有關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出國參加會議或蒐集資料之規定,請按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所訂契約處理。 (二)本會補助申請機構延攬科技人才之補助項目並未包括出國差旅費。
【申請_博後類】受延攬博士級研究人員為研發替代役男身分,申請補助期間可否涵蓋第二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
可以。
(一)受延攬人如係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本會僅補助「研究發展費」;如第三階段服役期間者,本會補助「研究費」及其他相關補助項目。
(二)依規定,本會於補助研究發展費期間,不再補助研究費、機票費、保險費、薪給差額補助金、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三)符合資格之受延攬人,申請之補助期間可以同時涵蓋第二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
【申請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為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申請機構可否以臨時學位證明提出延攬申請?
(一)可以。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如為應屆畢業者,得先出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報到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延攬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均須提供中譯本。
2.受延攬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三)以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申請機構於撥款時應同時檢附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初聘博士級研究人員之起聘日應以獲得博士學位畢業證書之日期為依據。
【申請_共通類】客座科技人才之申請機構為何?
申請機構為: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