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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科會在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方面,調整鬆綁的法令規範有哪些?

A:可至本會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國科會首頁  > 資訊及資料公開>  政府資訊開放  >  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查詢相關法規。網站連結: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42a89302-11f6-4a9a-99ca-f657835a5a9c?l=ch。

2.【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時,應依據的規定及機制為何?

A:科學技術基本法施行後,本會補助計畫研發成果原則歸屬於各計畫執行機構,由執行機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應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相關法規,建立下列管理機制,進行成果管理或授權、讓與等運用:
一、指定管理單位: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程。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五、文件保管: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六、會計處理: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七、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3.【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時,本會是否有提供資訊管理系統?

A:有,本會計畫研發成果資料皆應切實登錄「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非本會成果績效資料亦可登錄,功能如下:
一、計畫各項研發成果及專利資料登錄管理。
二、技轉合約、收入資料登錄管理。
三、研發成果獎補助申請管理。
四、研發成果資料查詢及匯出。
五、相關法規、申請作業文件下載。
六、最新消息等相關資訊。

4.【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進行研發成果維護管理、授權或讓與時,是否有須經國科會審查同意的事項?

A:歸屬於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進行維護或運用時,涉及權利轉讓或消滅之成果「讓與」、「終止維護」,須經本會審查同意方能辦理;成果「授權」等運用則下放由執行機構評估辦理:
一、授權:包含專屬、非專屬授權等形式,毋須本會審查同意,由計畫執行機構依「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1條、第12條原則評估辦理。
二、讓與:須本會審查同意。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完成下列程序且經本會審查同意者,應於讓與後報本會備查;未獲同意者,應繼續維護與推廣。
 (一)程序要件:1.研發成果公開推廣一定合理期間。 2.內部進行讓與評估程序(包含以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方式無法發揮效益等項)。3.讓與內容公告周知。
 (二)申請方式:有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執行機構應備函檢具申請清單及申請表、擬讓與合約書及讓與管理機制佐證文件,向本會申請讓與;讓與合約應載明受讓廠商如有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其審查事項,應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三)申請時間: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2-4個月。
三、終止維護:須本會審查同意。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7條規定,研發成果終止繳納維護費用應完成下列程序且經本會審查同意;未獲同意者,應繼續維護與推廣。
 (一)程序要件:應完成並接續讓與程序要件,讓與公告周知逾3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內部進行終止維護評估程序後,執行機構得備函檢具申請清單及申請表、終止維護管理機制佐證文件,向本會申請終止維護;申請日須距年費到期日1.5年以內。
 (二)申請方式: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2-4個月。
四:通案授權:執行機構已建構完備研發成果管理機制,且有本會成果技轉實績者,得向本會申請通案授權辦理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執行機構獲通案授權期間之成果讓與、終止維護,無須逐案向本會申請審查,僅需報部備查。
五、相關申請表件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使用。

5.【成果管理及運用】如何申請「通案授權」辦理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

A:依本會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第18條規定,計畫執行機構建立符合本法第4條、第5條規定之完備管理機制者,本會得同意於1年至5年之通案授權期間內,逕依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辦理讓與、終止維護後,再報本會備查,相關申請資格、方式、時間及查核如下:

一、申請資格:本會受補助單位,建置完備管理機制且有本會成果技轉實績者。
二、申請方式:申請及通報表件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具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通案授權申請表、管理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法規、作業流程、行政表單等),函報本會申請。
 (二)獲通案授權期間讓與、終止維護,依內部程序辦理後,需於年費到期前1個月檢具通報表,函報本會備查。
三、申請時間:
 (一)首次申請:隨到隨審,審查時間約3個月。
 (二)續約申請:通案授權期限屆滿前3個月。
四、期末查核:本會將於通案授權期限屆滿前6個月,安排實地查核輔導,確保執行機構落實管理。

6.【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研發成果技轉時,有何相關規定與條件?

A: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等運用時,除需建置「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5條之各款管理機制及作業程序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則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如無償使用,應符合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
二、原則以國內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
三、授權國外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四)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7.【成果管理及運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有授權或讓與合約範本可參考嗎?

A:基於研發成果下放精神,鼓勵學研機構技轉單位自主管理研發成果,故本會並未提供合約範本。惟簽訂合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載明研發成果價值、本會研發成果佔整體技術價值貢獻比率、未稅及含稅收入總額。
二、收入為股權者,應載明股權總額、股數及每股發行價格。

8.【成果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如要授權或讓與「大陸地區廠商/對象」或於「大陸地區實施」時,該如何處理?

A:

一、依「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四)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二、另依經濟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因此,各學研機構辦理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案,如屬前述規定事項,應依該辦法申請許可或申報作業。
三、依本會111年1月17日科部產字第1110004065號函,讓與合約應載明受讓廠商如有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其審查原則之事項,應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
四、學研機構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對象,須留意避免競爭國廠商關係。

9.【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研發成果的績效表現,和獲得本會補助或獎勵有關係嗎?

A:凡向本會申請各類計畫及相關獎補助措施者,其各項成果績效(含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技術移轉、論文發表等績效)及相關管理機制,係為本會獎補助審查重要指標及考核項目,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機構均應依規定切實填報,並應至「學術研發服務網」、「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本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等系統詳實登錄及管理(非本會成果績效資料亦可登錄)。

10.【技轉收入】計畫執行機構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收入,分配原則為何?

A:歸屬於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因管理及運用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收入,其分配之方式為:
一、計畫執行機構應將所得收入之一定比率,交由本會上繳行政院科發基金,繳交比率及原則如次;但經本會與計畫執行機構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科技基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計畫執行機構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為研發成果收入之20%。
 (二)其他計畫執行機構,為研發成果收入之40%。
 (三)前述應繳交本會之收入,以實際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原則以技轉合約所載為主)或其他權益(例如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為之。   
 (四)研發成果收入包含其他來源衍生收入時,計畫執行機構應以本會研發成果佔整體技術價值貢獻比率,乘以研發成果收入及前述比率上繳。若整體技術價值所佔貢獻比率不明,則以本會所佔出資比率計算之。
 (五)前述研發成果「所得收入」,為不含稅額且不得扣除成本(如申請專利費用、推廣費用等)之總收入。  
 (六)研發成果收入同時含有現金及股權者,應分別乘以前述之比率上繳。
二、分配發明人及推廣有功人員:
計畫執行機構就運用推廣研發成果所得收入扣除上繳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或發明人,並將剩餘部分以一定比率分配推廣有功人員,而分配比率由各計畫執行機構自行訂定。如有上繳減免之情形,計畫執行機構應待本會核定上繳減免比率後,再為上繳及分配。

11.【技轉收入】計畫之共同主持人,可否與總主持人共同分配技轉等研發成果收入?

A:計畫執行機構得依研發成果(技術)之貢獻度,由各技術貢獻者(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等)協商及訂定研發成果收入之分配比例,並簽署同意書,亦可於合約中敘明,另計畫之共同主持人、學生,亦得視實際參與情形共同列為合約當事人,亦可分配收入。

12.【技轉收入】計畫執行機構應如何將研發成果收入繳交國科會?

A:分配本會之研發成果收入(不得扣除成本)全數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繳交方式如下: 
一、現金
 (一)匯款:1.帳戶:中央銀行  國庫局。  2.戶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二)帳號:24030101010045
 ※電匯時,應於電匯單上附言(備註欄)註明繳款機關名稱及款項內容,並盡量提供發文字號。另應於來文中檢附電匯單影本,以利收帳與核對。

二、股權 
 (一)已發行無實體股票:帳戶劃撥至下列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帳號37500002290。
 (二)已發行實體股票或未發行股票:應檢附技轉合約明細表、股權轉讓證明、過戶申請書及欲繳交之股權,函請本會用印。

三、函報本會:依繳交收入方式,以公文檢附現金匯款單據、無實體股票劃撥證明或股權、STRIKE系統列印之技轉合約明細表函報本會。如經本會核准以其他比率或免繳方式為之者,應先函請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於上繳時檢附本會核准函。

四、合約內容應分別列明(稅前)技術價值及依稅法應另附加之稅金部分,以利計算上繳本會之金額,如因合約未敘明稅金另計者,本會一律以合約總金額計算上繳金額。

※計畫執行機構均須將各項收繳款記錄登錄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

13.【技轉收入】被授權廠商在協商專利技術移轉合約,廠商同意分攤被授權專利之申請或維護相關費用時,這些費用也是屬於權利金嗎?也要依規定上繳科發基金嗎?

A:是的,因為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研發成果收入」係指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因此,被授權廠商於技轉授權合約中,如有約定繳付或分攤被授權專利之申請或維護等相關費用時,應要把該項費用列入權利金內,並依規定辦理收入繳交事宜。

14.【技轉收入】財團法人取得科研計畫成果技術股,是否受財團法人法持股比例之限制?

A:財團法人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技術作價所獲得之股權收入管理(含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取得股票後因公司成長獲利分配股票股利者),因屬科技基本法特別規定之事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優先適用原則,該股權收入之運用方式,自不受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15.【利益衝突】利益迴避相關規定為何?有無範本?

A: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計畫執行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利益迴避:
一、研發成果創作人應迴避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二、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三、計畫執行機構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前述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四、有前述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申請其迴避。
五、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計畫執行機構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六、除前述法規規定外,亦可參考本會「科研成果商業化手冊:利益衝突管理篇」,下載連結:https://www.nstc.gov.tw/nstc/attachments/f224cc55-dd69-4c13-b49a-d67d5e9d7bd2

16.【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歸屬於國科會的研發成果,計畫執行機構是否可代為推廣?

A:計畫執行機構如屬本會核備技轉專責單位,且與本會簽訂完成「國科會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者,即可辦理歸屬於本會既有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17.【下放前本會既有成果】如何與本會簽訂「國科會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

A:請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國科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首頁/合約範本項下,下載「國科會既有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並經機關用印後,再函送本會辦理即可。

18.【下放前國科會既有成果】如何辦理歸屬於國科會之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A:經本會同意可代為推廣本會成果之計畫執行機構,應辦理技轉授權事宜,相關作業及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茲摘述如次: 

一、公開推廣研發成果:辦理成果發表會、技術移轉公開說明會,或利用其他方式將本會既有研發成果公開推廣。 

二、遴選授權廠商 

(一)計畫執行機構必須接受廠商或發明人之申請,辦理技術移轉相關程序,並透過公平公開之程序,遴選授權廠商。 

(二)授權廠商之遴選以國內廠商為優先,在下列狀況下,方得授權國外廠商:  1.國內廠商無承接意願。 2.國內廠商無承接能力。  3.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4.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三、協商授權條件 

(一)推廣單位得依一定之程序(例如組成技術移轉委員會,辦理技術作價會議),與授權廠商及發明人協商合理之授權條件。包括授權金金額、衍生利益金之收取方式、授權範圍、年限、商品化時程、開發計畫等。 

(二)對於擬利用本會研發成果於商業營利行為者,均以有償授權為原則,亦即使用者必須繳納授權金,若有產品上市則應另繳納衍生利益金。如使用於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方得專案申請無償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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