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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詞定義】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有哪些類型?各類型計畫又有什麼不同?

A:本會補助的產學計畫有3大類型,分別為:

一、先導型:指為產業發展前瞻之技術或知識,增加產業未來競爭力,屬於高風險、高創新或需長期研發之先期研究產學合作計畫。

二、開發型:指為協助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

       三、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簡稱應用型):指培育計畫執行機構之人才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結合民間企業需求,並建構企業營運模式、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產出數位內容應用加值之產學合作計畫。

2.【用詞定義】國科會不同類型的產學計畫,經費規模及執行期程有哪些差別呢?

A:

一、本會產學計畫的經費規模如次:

     (一)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不含企業配合款):整合型每年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計畫每年為新台幣200萬元以上;

     (二)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不含企業配合款):整合型每年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計畫每年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三)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不含企業配合款):整合型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計畫最多以新台幣200萬元為限。

二、有關計畫申請執行期間:

     (一)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為2年以上。

     (二)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最多為3年。

     (三)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為1年。

3.【申請方式】國科會的產學計畫該如何申請?是否有申請期限?

A:本會產學計畫每年受理2次,由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4.【申請方式】應用型的產學計畫可以變成多年期嗎?

A:不可以。本會補助的應用型產學計畫為一年一期,故不能申請多年期。

5.【申請方式】未獲通過的本會產學計畫申請案,可不可以申覆?

A: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不受理申覆。

6.【申請方式】整合型產學計畫應該分別提出還是合併計畫提出?主題有無限制在哪幾個大項?

A:依產學要點第5點規定,整合型產學計畫有二家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由總計畫主持人任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且整合型產學計畫核定時,本會將依審查結果核給核定清單,核定清單上會明列其研發成果歸屬,至於研究主題並無特殊限制。

7.【申請方式】文化創意產業可不可以申請產學合作計畫?

A:可以。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包含各領域,如屬文化創意產業或其他人文社會等領域,只要符合規定均可視其計畫內容與產業需求,提出先導型、開發型、應用型的產學計畫申請。

8.【申請方式】對於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產學合作計畫是否有申請件數的限制?

A:申請件數無限制,但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略以,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2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故計畫主持人應明列優先順序以供審查,惟核定後之執行件數仍應符合「國科會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之規定。

9.【申請方式】國科會是否可以協助老師與企業媒合共同來推動產學計畫?

A:

一、本會透過協助大學校院及研究機構規劃辦理產學研討會、成果發表會、研習講座、「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國科會科技創新館」等,以建立產學互動及媒合的橋樑,上述活動的舉辦地點或日期等詳情,本會均於事前通知各學研機構。

二、另為落實產學合作資源及資訊流通,本會已建置「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供學界及企業查詢,以促進技術流通。此外,本會已成立產學媒合服務團,運用法人研究能量與產業經驗,盤點加值學界研究成果,並提供產學雙方諮詢與媒合輔導服務。

10.【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11.【合作企業】產學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之額度及處理方式為何?

A: 

一、各類型產學計畫之企業配合款額度如次:

(一)先導型:每年每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之金額。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10%。

(二)開發型:每年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三)應用型:

1.合作企業選擇不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每年合作企業配合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所定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0萬元。

二、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企業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於本會規定之期限內,全額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專戶。

12.【合作企業】申請產學計畫之合作企業資格為何?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A: 
一、合作企業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

      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 
二、合作企業須檢附證件資料如次: 
  (一)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或新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如有合理之事由,本項證明得免提供)。
  (三)合作企業如欲申請以派員參與計畫作為出資比,經計畫主持人依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依

           計畫申請書表C039A之(三)1及(三)(1)說明辦理,檢齊該人選勞、健保、學經歷及專長、參與計畫預期投

          入工作時間、參與計畫實驗、工作內容及參與計畫執行之相關性等預期工作規劃資料,併入計畫申請書,

          並填於表C004A供審查參考。 
  (四)合作企業如欲申請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經計畫主持人依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後,依計畫申請書表C039A之(三)2及(三)(2)說明辦理,提供該設備之評價資料及說明,並檢附於計畫簽

           約後3個月內將該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併入計畫申請書,並填於表C006供審查參考。 
  (五)合作企業在二家以上時,應提供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13.【合作企業】一般的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符合產學計畫的合作企業規定條件嗎?

A:本會產學合作作業要點所稱的合作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故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如係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事業,就符合參與產學計畫的資格。

14.【合作企業】國科會產學計畫申請案應該由誰來尋找合適的合作企業?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合作企業係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遴選,此外,未來本會將加強建構學界與業界跨部會資訊流通的平台,鼓勵更多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15.【合作企業】同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年度之申請件數有限制否?

A: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查。

16.【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可否提供「智財權」作為出資比?

A:不行。按照產學計畫要點之規定,先導型或開發型計畫僅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

     申請作為出資比,詳如次:

一、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第2款規定:「合作企業之配

  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

  合款總和之40%;其以派員參與方式為之者,應於人力費額度內作為出資,以提供設備方式為之者,應於設

  備費額度內作為出資」。

二、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6點第1項第2款規定:「合作企業選擇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其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合

  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申請作為出資。上開以派員或

  提供設備作為出資者,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其以派員參與方式為之者,應於人力費

  額度內作為出資,以提供設備方式為之者,應於設備費額度內作為出資」。

17.【合作企業】合作企業或民間廠商的主管可不可擔任產學計畫的主持人?

A:不可以。產學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的申請資格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因此,合作企業或民間廠商的主管不符合產學計畫主持人的資格條件。

18.【申請方式】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為何?

A: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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