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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詞定義】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要點修正後還有哪些計畫類型?

A:109年6月產學合作計畫要點修正,將先導型、開發型、應用型進行整併,不再區分計畫類型,申請機構得依計畫

     需求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執行年限,其經費規模及企業配合款須符合本要點第13點。

2.【申請方式】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是否會依照申請的經費及年限進行核可?

A:本計畫由申請機構依計畫實際需求提出執行期間及經費之申請,由審查委員依該計畫執行之內容與其執行期間與各

     項經費之合宜性進行審查,以核定計畫之最適執行期間及經費。

3.【申請方式】國科會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該如何申請?是否有申請期限?

A:本會產學計畫每年受理2次,由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

     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4.【申請方式】還可以申請多年期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嗎?

A:可依計畫規模規劃產學合作計畫執行年限為一年期或者多年期計畫。

5.【申請方式】未獲通過的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可不可以申覆?

A: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不受理申覆。

6.【申請方式】單一整合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應該分別提出還是合併計畫提出?主題有無限制在哪幾個大項?

A:依產學要點第5點規定,整合型產學計畫有二家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由總計畫主持人任

     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計畫研究主題並無特殊限制。

7.【申請方式】文化創意產業可不可以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A:可以。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包含各領域,如屬文化創意產業或其他人文社會等領域,只要符合規定均可

     視其計畫內容與產業需求可逕行申請。

8.【申請方式】對於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產學合作計畫是否有申請件數的限制?

A:申請件數無限制,但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略以,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2件以

     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故計畫主持人應明列優先順序以

     供審查,惟核定後之執行件數仍應符合「國科會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之規定。

9.【申請方式】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效益為何?

A:

一、藉由計畫之執行,建立與學術界之互動關係,增進學校師生技術研發之經驗與能力,增加企業延攬研發人才之機

      會,並縮短企業對新進員工之訓練期。

二、鼓勵學校從事與民間企業需求結合之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三、合作企業可迅速、密切掌握技術產出之資訊,依規定辦理技術移轉

10.【合作企業】產學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之額度及處理方式為何?

A:

一、產學計畫之企業配合款額度如次:
(一)非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

   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2.5%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

   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5%。

2.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

   之總和得不受前項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

   計不得低於25萬元。

(二)屬人文領域計畫:

1.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

  ,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

  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

  項所定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合計不得

  低於20萬元。

二、計畫經費中之企業配合款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合作企業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金額之全部,於本會規定之期限

      內,全額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專戶。

11.【合作企業】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修正後,對於合作企業誘因為何?

A: 

一、提升企業財務彈性:企業提供之配合款,可改提供計畫所需設備,可折抵配合款至多60%之金額,除可協助加速

      計畫研發外,更能提高企業財務槓桿,以降低企業現金周轉風險。

二、增加計畫彈性:計畫申請期間及經費可依計畫規模及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充足研發所需經費,企業即可透過較少

      之資金投入,加速布局規劃多年所需技術,以符合市場商機時效性。

三、提高研發成果分配比重:企業投入配合款由20%調整至25%,提高企業於研究計畫中之角色,相較過去能擁有較

      多產學計畫研發成果之分配比重,提升企業後續成果運用之所有權,並有利於專利提前布局及未來研發成果之應

      用。

12.【申請方式】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為何?

A: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者。

 

13.【申請方式】國科會線上申請系統繳交期限與徵求公告繳交期限不同,何者為確切繳交期限?

A:線上系統繳交截止日期係由申請機構承辦窗口依各計畫類別、行政作業設定,如對繳交截止日期有疑義,應洽申請機構承辦窗口。

14.【合作企業】申請產學計畫之合作企業資格為何?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A: 
一、合作企業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

二、合作企業須檢附證件資料如次:

(一)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

         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如有合理之事由,本項證明得免提供)。

(三)合作企業如欲申請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經計畫主持人依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依

         計畫申請書表CM18A之(三)及(三)2.說明辦理,提供該設備之評價資料及說明,並檢附於計畫簽約後3個月

        內將該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併入計畫申請書,並填於表CM10A供審查參考。

(四)合作企業在二家以上時,應提供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15.【合作企業】一般的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符合產學計畫的合作企業規定條件嗎?

A:本會產學合作作業要點所稱的合作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

     畫,故小型公司或中小企業如係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事業,就符合參與產學計畫的資格。

 

16.【合作企業】國科會產學計畫申請案應該由誰來尋找合適的合作企業?

A.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合作企業係由計畫申請機構自行遴選,此外,未來本會將加強

   建構學界與業界跨部會資訊流通的平台,鼓勵更多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17.【合作企業】同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年度之申請件數有限制否?

A: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

     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

     查。

18.【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可否提供「智財權」作為出資比?

A:不行。按照產學計畫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

     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六十,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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