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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_共通類】申請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時,申請機構應注意那些事項?

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及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與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申請_客座類】客座科技人才納編之薪給差額補助金是什麼?如何申請?

(一)受延攬人(特聘講座、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於補助期間內,如納編為本會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申請機構得向本會申請補助與納編單位薪給之差額全部或一部,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 (二)申請方式如下: 1.申請人於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之「執行中案件」,線上辦理「提前離職」申請。 2.申請機構於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之「案件新申請」項下點選「新增」後,於「納編薪給差額補助金」項下辦理線上「補助金申請」登錄,再檢附聘書、薪資表及計算擬申請之補助金金額函送本會審核。

【報銷_共通類】辦理結報補助教學研究費、研究費、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研究發展費時,是否都要按月編列支出費用?

申請機構應備有補助期間內各項按月編列支出經費之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申請_博後類】延攬博士級研究人員對象?

具有博士學位之本國籍、外國籍及大陸地區人士。

【其他_共通類】獲國科會核定補助之科技人才,其雇主是否是國科會?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是受補助對象(即用人單位/雇主),受延攬人並非本會聘僱人員。 (二)依規定,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並負管理之責。

【變更_共通類】客座科技人才及博士級研究人員因故無法到職或須提前離職時,應如何辦理?

(一)請申請人於「執行中案件」申請變更(「註銷」或「提前離職」),再經申請機構之彙整人員彙整送出至本會。

(二)申請機構彙整人員應先行確認案件內容後、線上繳交送出至本會(需本會憑證)。

【報銷_共通類】機票係轉赴數地後方抵目的地,應如何報銷?

除附購票證明及機票存根正本外,應於購票證明上載明直飛之票價。

【申請_博後類】受延攬博士級研究人員為研發替代役男身分,申請補助期間可否涵蓋第二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

可以。

(一)受延攬人如係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本會僅補助「研究發展費」;如第三階段服役期間者,本會補助「研究費」及其他相關補助項目。

(二)依規定,本會於補助研究發展費期間,不再補助研究費、機票費、保險費、薪給差額補助金、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三)符合資格之受延攬人,申請之補助期間可以同時涵蓋第二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

【變更_共通類】專題研究計畫變更執行機構,計畫下受國科會補助經費之延攬科技人才應如何辦理變更?

(一)申請人應由原申請機構進入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資訊系統」項下之「執行中案件」,並就已應聘之受延攬人,線上辦理「提前離職」;未應聘之受延攬人,線上辦理「註銷」申請。

(二)申請人再以新任職機構進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資訊系統」項下之「歷次申請案件」項下點選「新增」,線上製作申請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新任職機構,由新任職機構彙整送出。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是否能兼職?

一、依據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略以,獲本會核定補助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另申請機構亦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負管理之責。

二、基於尊重各申請機構自主與差異性前提下,授權由申請機構自行訂定相關規範或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中關於兼課或兼職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受延攬人循各申請機構行政程序提出申請並獲許可。

(有關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二項「專任」規定之補充說明,已於102.01.15以臺會綜一字第1020003810號函知各校)

【其他_共通類】受延攬之科技人才是否可以向國科會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書」?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服務證明書係由雇主核發,故請受延攬人逕向申請機構申請。 (二)另依據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發給聘書予受延攬人,並與其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

【申請_共通類】請問應如何辦理申請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申請步驟為何?

(一)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申辦已全面利用線上無紙化作業方式辦理。 
(二)博士研究人員得於申請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時併同申請人選或預核名額,計畫核定時只預核名額者,應於覓妥人選後向本會辦理進用申請,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申請人始得開始進用博士研究人員。如未及隨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者,得視需要於覓得人選後,另以個案申請。但國家型科技計畫(不含產學合作計畫)、跨領域整合型計畫及「行政院交辦之政策性專案」(如「醫療器材跨部會發展方案」、「生技類核心設施平台維運計畫」、「生技整合育成中心(SIC)推動辦公室計畫」)等補助計畫不受理個案申請。 
(三)申請步驟為: 
申請人應自本會網站首頁「登入學術研發服網」處,身分選擇「研究人員(含學生)」,輸入申請人之帳號(ID)及密碼(Password)後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首頁」,按入左側「申辦項目」,點選「延攬人才(2)」之「延攬科技人才(新)」,進入「延攬科技人才與兩岸科技交流資訊系統」,於左方功能選單「延攬科技人才」之歷次申請案件頁面右上方點選「新增」後進行線上製作申請文件,並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

【報銷_共通類】結報保險費補助款應備有哪些支出原始憑證?

(一)申請機構應備有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繳款證明單(蓋有銀行/郵局訖付章)影本1份。

(二)若投保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者,應備有收據正本。

【申請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為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申請機構可否以臨時學位證明提出延攬申請?

(一)可以。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如為應屆畢業者,得先出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報到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延攬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均須提供中譯本。

2.受延攬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三)以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申請機構於撥款時應同時檢附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初聘博士級研究人員之起聘日應以獲得博士學位畢業證書之日期為依據。

【其他_共通類】有關外籍人士來台辦理保險問題?

(一)有關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問題,請分別逕洽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及中央健康保險局(https://www.nhi.gov.tw/)諮詢。

(二)如有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向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twfhclife.com.tw/)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

【報銷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申請機構延攬之特聘講座、講座教授或客座人員,經認定適用勞基法規定,是否可以申請追加補助「勞工退休金」?

本會補助特聘講座、講座教授或客座人員之補助項目不含「勞工退休金」。

【報銷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提前離職時,其所投保「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是否應予以扣繳?

(一)受延攬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會不再補助保險費。

(二)有關於保險期間須中途退保等相關問題,請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twfhclife.com.tw/)諮詢。

【申請_博後類】申請博士級研究人員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研究發展費補助,應檢附之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影本可否用其他文件替代?

可以。

如受延攬人尚未取得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者,得以經申請機構用印之役男資料清單及研發替代役錄取役男名冊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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