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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_博後類】申請人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系統」申請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系統要選「個案」或是「進用」申請?

(一)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核定「博士級研究人員」預核名額時,於覓妥人選向本會辦理進用時,線上系統作業請選「進用」申請。

(二)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未核定「博士級研究人員」或預核名額已用罄或自籌經費研究計畫,於線上系統申請時請選「個案」申請。

【申請_共通類】為什麼每次新增案件前,都要瀏覽研究人才基本資料?

申請人個人基本資料中的服務機構即申請機構,會影響到後續彙整單位(申請機構)辦理繳交送出作業程序,故申請人作業前須先確認研究人才基本資料是否需要更新或修改。

【核定_共通類】如何下載延攬科技人才之經費核定清單?

(一)由「執行中案件」,點選「核定清單」下載之。

(二)系統提供自94年08月01日後核定之案件核定清單。

【其他_共通類】申請機構進用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是否均應適用勞基法?

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至是否適用勞基法,由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間自行依勞務提供事實之實質關係個案認定。

【申請_共通類】客座科技人才之申請期限為何?

隨到隨審。

【申請_客座類】客座科技人才納編之薪給差額補助金是什麼?如何申請?

(一)受延攬人(特聘講座、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於補助期間內,如納編為本會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申請機構得向本會申請補助與納編單位薪給之差額全部或一部,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 (二)申請方式如下: 1.申請人於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之「執行中案件」,線上辦理「提前離職」申請。 2.申請機構於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之「案件新申請」項下點選「新增」後,於「納編薪給差額補助金」項下辦理線上「補助金申請」登錄,再檢附聘書、薪資表及計算擬申請之補助金金額函送本會審核。

【申請_博後類】受延攬博士級研究人員為研發替代役男身分,申請補助期間可否涵蓋第二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

可以。

(一)受延攬人如係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本會僅補助「研究發展費」;如第三階段服役期間者,本會補助「研究費」及其他相關補助項目。

(二)依規定,本會於補助研究發展費期間,不再補助研究費、機票費、保險費、薪給差額補助金、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三)符合資格之受延攬人,申請之補助期間可以同時涵蓋第二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

【報銷_共通類】機票款要如何結報?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銷,應備有受延攬人

(1)機票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2)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3)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4)登機證存根等證明。票價以實際登機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辦理報支。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受延攬人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何?

(一)依本會補助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八點(三)規定,本會補助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

1.本會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受延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

2.如受延攬人有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二)考量受延攬人之實際情形,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就「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辦理投保。

【核定_共通類】申請補助期間自本年8月1日起,為何核定補助期間自本年9月1日起?

(一)依規定,本會審查期間為自收件之次日起二個月。 (二)非屬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預核名額者,補助期間依審查結果核定,原則依審查通過當月份起補助。

【核定_共通類】機構發給受延攬人聘書及契約可否合併內容為一式?

本會無規定聘書及契約格式,只要內容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即可,其細節內容由雙方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

【報銷_共通類】機票係轉赴數地後方抵目的地,應如何報銷?

除附購票證明及機票存根正本外,應於購票證明上載明直飛之票價。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是否能兼職?

一、依據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略以,獲本會核定補助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另申請機構亦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負管理之責。

二、基於尊重各申請機構自主與差異性前提下,授權由申請機構自行訂定相關規範或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中關於兼課或兼職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受延攬人循各申請機構行政程序提出申請並獲許可。

(有關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二項「專任」規定之補充說明,已於102.01.15以臺會綜一字第1020003810號函知各校)

【申請_共通類】請問申請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申請人資格為何?

申請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者(即申請人),須為申請機構之教學、研究或一級行政主管人員(含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

【申請_共通類】請問應如何辦理申請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申請步驟為何?

(一)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申辦已全面利用線上無紙化作業方式辦理。 
(二)博士研究人員得於申請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時併同申請人選或預核名額,計畫核定時只預核名額者,應於覓妥人選後向本會辦理進用申請,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申請人始得開始進用博士研究人員。如未及隨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者,得視需要於覓得人選後,另以個案申請。但國家型科技計畫(不含產學合作計畫)、跨領域整合型計畫及「行政院交辦之政策性專案」(如「醫療器材跨部會發展方案」、「生技類核心設施平台維運計畫」、「生技整合育成中心(SIC)推動辦公室計畫」)等補助計畫不受理個案申請。 
(三)申請步驟為: 
申請人應自本會網站首頁「登入學術研發服網」處,身分選擇「研究人員(含學生)」,輸入申請人之帳號(ID)及密碼(Password)後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首頁」,按入左側「申辦項目」,點選「延攬人才(2)」之「延攬科技人才(新)」,進入「延攬科技人才與兩岸科技交流資訊系統」,於左方功能選單「延攬科技人才」之歷次申請案件頁面右上方點選「新增」後進行線上製作申請文件,並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曾任職於其他單位是否併計年資,提敘薪級?

博士級研究人員應於其個人基本資料表(表C301)中載明其曾任職於其他單位之經歷,以供審查並作為核給其研究費薪級之參考。

【其他_共通類】科技人才申請工作許可及居(停)留簽證問題?

(一)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外籍人士居(停)留及簽證問題:請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www.boca.gov.tw/mp.asp?mp=1)諮詢。

(三)大陸地區人士: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諮詢。

【申請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為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申請機構可否以臨時學位證明提出延攬申請?

(一)可以。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如為應屆畢業者,得先出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報到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延攬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均須提供中譯本。

2.受延攬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三)以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申請機構於撥款時應同時檢附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初聘博士級研究人員之起聘日應以獲得博士學位畢業證書之日期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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