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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_共通類】有關外籍人士來台辦理保險問題?

(一)有關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問題,請分別逕洽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及中央健康保險局(https://www.nhi.gov.tw/)諮詢。

(二)如有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向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twfhclife.com.tw/)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曾任職於其他單位是否併計年終獎金?

(一)年終獎金之發給標準係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當年度發給規定辦理,當年度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領取。

(二)補助對象不分國內外人士,至在職月數之計算係以當年度1-12月間受本會補助之月數(含公私立機構),另曾任職於公務機關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者亦可併計。

【申請_共通類】客座科技人才與研究學者之工作內容有何不同?

(一)受延攬之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係「參與」申請人之科技研究計畫(含本會補助或機構自籌經費計畫)或擔任特殊領域教學。

(二)受延攬之研究學者(即申請人)須自行「執行」專題研究計畫。

【核定_共通類】除國科會補助之各項費用外,申請機構可否再提供其他補助經費?

可以。

(一)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二)為鼓勵學研機構積極延攬科技人才,現行規定並沒有排除申請機構於補助期間再提供其他補助經費之限制。

【核定_共通類】核定機票費是否含國內交通費?

核定機票費不含國內交通費。

【其他_共通類】受延攬之科技人才是否可以向國科會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書」?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服務證明書係由雇主核發,故請受延攬人逕向申請機構申請。 (二)另依據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發給聘書予受延攬人,並與其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

【申請_博後類】申請博士級研究人員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研究發展費補助,應檢附之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影本可否用其他文件替代?

可以。

如受延攬人尚未取得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者,得以經申請機構用印之役男資料清單及研發替代役錄取役男名冊替代。

【報銷_共通類】辦理結報補助教學研究費、研究費、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研究發展費時,是否都要按月編列支出費用?

申請機構應備有補助期間內各項按月編列支出經費之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核定_共通類】研究工作報告如何繳交?

(一)受延攬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經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作業系統」之「執行中案件」項下,依本會規定格式,線上繳交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的PDF檔。

(二)研究工作報告表之表CIF1107,應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簽名或蓋章後,以PDF檔上傳。

【申請_共通類】受延攬人近三年內著作為書本,可否僅上傳書本封面及封底?

不可以。

(一)請依規定上傳最近三年內著作抽印本,以利審查。

(二)如受延攬人之著作係書本者,請以全文上傳,如因檔案過大,無法順利上傳時,請洽本會資訊小組(02-27377590~92)協助。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權利義務如何?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及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與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二)申請機構發聘書給受延攬人,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三)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四)申請機構應依規定於補助期滿後三個月內,檢據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五)申請機構或申請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參與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及三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本會得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亦得視情形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六)申請機構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並應確實審核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如發現支付事實有不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負相關責任。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在非上班期間是否可兼職?

(一)依據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規定略以,獲本會核定補助者,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契約內容須包括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於非上班期間兼任教學工作」乙節,因在下班後或假日期間係屬博士級研究人員個人時間,非本會規範範疇,應依雙方契約內容個案認定。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曾任職於其他單位是否併計年資,提敘薪級?

博士級研究人員應於其個人基本資料表(表C301)中載明其曾任職於其他單位之經歷,以供審查並作為核給其研究費薪級之參考。

【申請_博後類】申請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申請人、受延攬人是否可以為同一人?

不可以。

因博士級研究人員係參與特定研究計畫,申請人則係計畫主持人。

【報銷_共通類】結報相關表件有無規定格式?

(一)結報相關表件請自行於本會網站(延攬科技人才執行作業相關表格)下載使用。

(二)如申請機構有符合國科會規定格式欄位之統一結報表件,亦可以使用。

【報銷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申請機構延攬之特聘講座、講座教授或客座人員,經認定適用勞基法規定,是否可以申請追加補助「勞工退休金」?

本會補助特聘講座、講座教授或客座人員之補助項目不含「勞工退休金」。

【核定_共通類】受延攬人才之權利義務如何?

(一)受延攬之科技人才應由申請機構發給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至契約細節內容由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間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 
(二)受延攬人於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並由申請機構負管理之責。 
(三)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四)受延攬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經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本項補助作業項下,線上繳交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向本會辦理結案。

【變更_共通類】客座科技人才及博士級研究人員因故無法到職或須提前離職時,應如何辦理?

(一)請申請人於「執行中案件」申請變更(「註銷」或「提前離職」),再經申請機構之彙整人員彙整送出至本會。

(二)申請機構彙整人員應先行確認案件內容後、線上繳交送出至本會(需本會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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