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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曾任職於其他單位是否併計年資,提敘薪級?
博士級研究人員應於其個人基本資料表(表C301)中載明其曾任職於其他單位之經歷,以供審查並作為核給其研究費薪級之參考。
【核定_共通類】如何下載延攬科技人才之經費核定清單?
(一)由「執行中案件」,點選「核定清單」下載之。
(二)系統提供自94年08月01日後核定之案件核定清單。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權利義務如何?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及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與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二)申請機構發聘書給受延攬人,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三)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四)申請機構應依規定於補助期滿後三個月內,檢據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五)申請機構或申請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參與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及三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本會得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亦得視情形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六)申請機構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並應確實審核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如發現支付事實有不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負相關責任。
【核定_共通類】延攬之科技人才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包括差假管理)簽訂契約,並負管理之責。
(二)有關科技人才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請按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所訂契約處理。
【核定_共通類】研究工作報告如何繳交?
(一)受延攬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經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作業系統」之「執行中案件」項下,依本會規定格式,線上繳交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的PDF檔。
(二)研究工作報告表之表CIF1107,應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簽名或蓋章後,以PDF檔上傳。
【申請_共通類】為什麼每次新增案件前,都要瀏覽研究人才基本資料?
申請人個人基本資料中的服務機構即申請機構,會影響到後續彙整單位(申請機構)辦理繳交送出作業程序,故申請人作業前須先確認研究人才基本資料是否需要更新或修改。
【申請_博後類】申請博士級研究人員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研究發展費補助,應檢附之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影本可否用其他文件替代?
可以。
如受延攬人尚未取得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者,得以經申請機構用印之役男資料清單及研發替代役錄取役男名冊替代。
【申請_共通類】申請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時,申請機構應注意那些事項?
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及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與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核定_共通類】延攬科技人才機票費補助標準?
(一)依下列標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補助對象為受延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1.特聘講座及講座教授: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客座人員及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二)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向本會申請繼續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會不另予補助。
【核定_共通類】機構發給受延攬人聘書及契約可否合併內容為一式?
本會無規定聘書及契約格式,只要內容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即可,其細節內容由雙方之實質關係自行決定。
【變更_共通類】案件申請變更時,是否一定要列印案件清冊送國科會?
(一)請依各申請機構之內部需求,自行列印使用。 (二)本會針對案件之申請變更,不受理紙本公文,請由系統上登錄後,經申請機構彙整單位確認後,送至本會。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是否能兼職?
一、依據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略以,獲本會核定補助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另申請機構亦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負管理之責。
二、基於尊重各申請機構自主與差異性前提下,授權由申請機構自行訂定相關規範或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中關於兼課或兼職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受延攬人循各申請機構行政程序提出申請並獲許可。
(有關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二項「專任」規定之補充說明,已於102.01.15以臺會綜一字第1020003810號函知各校)
【申請_客座類】延攬客座及講座人員之對象為何?
客座及講座人員對象以海外學術科技人才(包括外籍、大陸地區人士及旅居海外本國籍)為限,並於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且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退休人員。
【申請_共通類】延攬科技人才審查時間要多久?
本會審查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申請_客座類】客座科技人才納編之薪給差額補助金是什麼?如何申請?
(一)受延攬人(特聘講座、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於補助期間內,如納編為本會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申請機構得向本會申請補助與納編單位薪給之差額全部或一部,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 (二)申請方式如下: 1.申請人於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之「執行中案件」,線上辦理「提前離職」申請。 2.申請機構於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之「案件新申請」項下點選「新增」後,於「納編薪給差額補助金」項下辦理線上「補助金申請」登錄,再檢附聘書、薪資表及計算擬申請之補助金金額函送本會審核。
【申請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為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申請機構可否以臨時學位證明提出延攬申請?
(一)可以。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如為應屆畢業者,得先出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報到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延攬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均須提供中譯本。
2.受延攬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三)以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申請機構於撥款時應同時檢附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初聘博士級研究人員之起聘日應以獲得博士學位畢業證書之日期為依據。
【申請_共通類】請問申請人可以申請延攬其配偶嗎?
不可以。
受延攬人不得為申請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迴避進用規定。
【核定_共通類】核定機票費是否含國內交通費?
核定機票費不含國內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