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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_共通類】除國科會補助之各項費用外,申請機構可否再提供其他補助經費?

可以。

(一)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自籌經費或執行本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二)為鼓勵學研機構積極延攬科技人才,現行規定並沒有排除申請機構於補助期間再提供其他補助經費之限制。

【申請_客座類】延攬客座及講座人員之對象為何?

客座及講座人員對象以海外學術科技人才(包括外籍、大陸地區人士及旅居海外本國籍)為限,並於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且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退休人員。

【申請_共通類】客座科技人才之申請期限為何?

隨到隨審。

【申請_博後類】延攬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期間如何?

補助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原則;配合多年期研究計畫之全程執行期間,經審查後,研究表現優異者,其補助期間得配合所參與計畫之全程期間核給。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

【申請_共通類】「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不知如何操作,系統有無提供操作手冊?

申請人若有任何操作上的問題,可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首頁(主畫面)右上方下載操作手冊參閱。

【核定_共通類】延攬之科技人才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包括差假管理)簽訂契約,並負管理之責。

(二)有關科技人才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請按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所訂契約處理。

【申請_共通類】請問應如何辦理申請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申請步驟為何?

(一)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申辦已全面利用線上無紙化作業方式辦理。 
(二)博士研究人員得於申請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時併同申請人選或預核名額,計畫核定時只預核名額者,應於覓妥人選後向本會辦理進用申請,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申請人始得開始進用博士研究人員。如未及隨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者,得視需要於覓得人選後,另以個案申請。但國家型科技計畫(不含產學合作計畫)、跨領域整合型計畫及「行政院交辦之政策性專案」(如「醫療器材跨部會發展方案」、「生技類核心設施平台維運計畫」、「生技整合育成中心(SIC)推動辦公室計畫」)等補助計畫不受理個案申請。 
(三)申請步驟為: 
申請人應自本會網站首頁「登入學術研發服網」處,身分選擇「研究人員(含學生)」,輸入申請人之帳號(ID)及密碼(Password)後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首頁」,按入左側「申辦項目」,點選「延攬人才(2)」之「延攬科技人才(新)」,進入「延攬科技人才與兩岸科技交流資訊系統」,於左方功能選單「延攬科技人才」之歷次申請案件頁面右上方點選「新增」後進行線上製作申請文件,並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在非上班期間是否可兼職?

(一)依據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規定略以,獲本會核定補助者,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契約內容須包括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二)博士級研究人員「於非上班期間兼任教學工作」乙節,因在下班後或假日期間係屬博士級研究人員個人時間,非本會規範範疇,應依雙方契約內容個案認定。

【核定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受延攬人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何?

(一)依本會補助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八點(三)規定,本會補助之保險費支用範圍為:

1.本會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受延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

2.如受延攬人有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二)考量受延攬人之實際情形,得由申請機構協助就「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或「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等三種保險中之任二種辦理投保。

【申請_共通類】延攬科技人才審查時間要多久?

本會審查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報銷_共通類】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提前離職時,其所投保「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是否應予以扣繳?

(一)受延攬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會不再補助保險費。

(二)有關於保險期間須中途退保等相關問題,請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twfhclife.com.tw/)諮詢。

【申請_共通類】請問申請人可以申請延攬其配偶嗎?

不可以。

受延攬人不得為申請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迴避進用規定。

【變更_共通類】專題研究計畫變更執行機構,計畫下受國科會補助經費之延攬科技人才應如何辦理變更?

(一)申請人應由原申請機構進入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資訊系統」項下之「執行中案件」,並就已應聘之受延攬人,線上辦理「提前離職」;未應聘之受延攬人,線上辦理「註銷」申請。

(二)申請人再以新任職機構進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資訊系統」項下之「歷次申請案件」項下點選「新增」,線上製作申請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新任職機構,由新任職機構彙整送出。

【報銷_共通類】機票係轉赴數地後方抵目的地,應如何報銷?

除附購票證明及機票存根正本外,應於購票證明上載明直飛之票價。

【申請_博後類】如何申請成為國科會聘用之博士級研究人員?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用人單位(僱主)為申請機構(即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受延攬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並非本會聘僱人員。

(二)如擬申請擔任博士級研究人員者,請自行洽申請機構,再由該申請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Q3:申請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要在什麼時候辦理?又應如何辦理?

A3:申請人應於受邀請人來臺2個月前,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申請,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線上彙整送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Q12:申請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的每年次數上限是幾次?

A12:同一受邀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申請本會補助來臺訪問一次為原則。

Q2:被邀請的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須具備怎樣的條件?

A2:被邀請之科技人士,應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並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諾貝爾獎得主。

二、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三、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四、科技組織或學術團體之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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