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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_共通類】延攬之科技人才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包括差假管理)簽訂契約,並負管理之責。

(二)有關科技人才在補助期間出國之規定,請按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雙方所訂契約處理。

【申請_共通類】請問應如何辦理申請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申請步驟為何?

(一)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申辦已全面利用線上無紙化作業方式辦理。 
(二)博士研究人員得於申請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時併同申請人選或預核名額,計畫核定時只預核名額者,應於覓妥人選後向本會辦理進用申請,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申請人始得開始進用博士研究人員。如未及隨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者,得視需要於覓得人選後,另以個案申請。但國家型科技計畫(不含產學合作計畫)、跨領域整合型計畫及「行政院交辦之政策性專案」(如「醫療器材跨部會發展方案」、「生技類核心設施平台維運計畫」、「生技整合育成中心(SIC)推動辦公室計畫」)等補助計畫不受理個案申請。 
(三)申請步驟為: 
申請人應自本會網站首頁「登入學術研發服網」處,身分選擇「研究人員(含學生)」,輸入申請人之帳號(ID)及密碼(Password)後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首頁」,按入左側「申辦項目」,點選「延攬人才(2)」之「延攬科技人才(新)」,進入「延攬科技人才與兩岸科技交流資訊系統」,於左方功能選單「延攬科技人才」之歷次申請案件頁面右上方點選「新增」後進行線上製作申請文件,並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

【報銷_共通類】辦理結報補助教學研究費、研究費、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研究發展費時,是否都要按月編列支出費用?

申請機構應備有補助期間內各項按月編列支出經費之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申請_博後類】延攬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期間如何?

補助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原則;配合多年期研究計畫之全程執行期間,經審查後,研究表現優異者,其補助期間得配合所參與計畫之全程期間核給。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

【報銷_共通類】申請機構未繳交受延攬人工作報告,是否可先辦理經費結報?

可以。

請於補助期間結束後個月內將該受延攬人工作報告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作業系統」,依國科會規定格式(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menu_id=a95ba2e7-6321-4269-ae33-e5a086153e24&subSite=&l=ch)

線上上傳繳交。

【申請_客座類】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之補助期間如何?

(一)講座人員:以1個月至1年為一期。

(二)客座人員:以3個月至1年為一期。

(三)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總補助期限最長3年。總補助期間之計算,如遇受延攬人之前後二次補助期間間隔未滿一年者,應合併計算。

【申請_共通類】請問申請人可以申請延攬其配偶嗎?

不可以。

受延攬人不得為申請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迴避進用規定。

【申請_博後類】申請博士級研究人員之申請人、受延攬人是否可以為同一人?

不可以。

因博士級研究人員係參與特定研究計畫,申請人則係計畫主持人。

【其他_共通類】受延攬之科技人才是否可以向國科會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書」?

(一)本會係經費補助機關,申請機構為用人單位(即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服務證明書係由雇主核發,故請受延攬人逕向申請機構申請。 (二)另依據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應發給聘書予受延攬人,並與其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

【申請_共通類】受延攬人近三年內著作為書本,可否僅上傳書本封面及封底?

不可以。

(一)請依規定上傳最近三年內著作抽印本,以利審查。

(二)如受延攬人之著作係書本者,請以全文上傳,如因檔案過大,無法順利上傳時,請洽本會資訊小組(02-27377590~92)協助。

【申請_共通類】客座科技人才與研究學者之工作內容有何不同?

(一)受延攬之客座科技人才(含博士級研究人員)係「參與」申請人之科技研究計畫(含本會補助或機構自籌經費計畫)或擔任特殊領域教學。

(二)受延攬之研究學者(即申請人)須自行「執行」專題研究計畫。

【核定_共通類】申請機構之權利義務如何?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及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與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二)申請機構發聘書給受延攬人,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三)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四)申請機構應依規定於補助期滿後三個月內,檢據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五)申請機構或申請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參與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及三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本會得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亦得視情形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六)申請機構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並應確實審核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如發現支付事實有不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負相關責任。

【核定_共通類】研究工作報告如何繳交?

(一)受延攬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經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作業系統」之「執行中案件」項下,依本會規定格式,線上繳交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的PDF檔。

(二)研究工作報告表之表CIF1107,應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簽名或蓋章後,以PDF檔上傳。

【變更_共通類】專題研究計畫變更主持人但執行機構未變更,計畫下延攬科技人才應如何辦理主持人變更?

請申請機構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辦理變更延攬科技人才申請人(計畫主持人)。

【核定_博後類】博士級研究人員曾任職於其他單位是否併計年資,提敘薪級?

博士級研究人員應於其個人基本資料表(表C301)中載明其曾任職於其他單位之經歷,以供審查並作為核給其研究費薪級之參考。

Q7: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的補助期間是多久?

A7:補助期間以7天以內為原則,最長以14天為限,自第8天起,日支酬金以50%計算。

Q13:獲得補助經費來臺的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是否仍須辦理入境許可?

A13:本會僅補助申請機構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訪問,至其來臺相關事宜,仍應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境許可。

Q8: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的補助經費要在什麼時候向國科會辦理結報?又應如何結報?

A8: 一、申請機構應於邀訪活動結束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本會辦理結案及經費結報歸墊;如有特殊情形延期辦理結報者,應事先函徵本會書面同意。

二、結案時申請機構應先至本會「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登錄經費結報資料,並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一)經費核定清單。

(二)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三)結報日支酬金者,應附酬金支出單據(需受邀來訪人士親筆簽字之單據)。

(四)結報機票費者,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結報。

(五)受邀來訪人士入境證件影本。

(六)來臺實際活動行程表。

三、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如有其他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構)實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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