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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被邀請的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須具備怎樣的條件?

A2:被邀請之科技人士,應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並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諾貝爾獎得主。

二、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三、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四、科技組織或學術團體之主要負責人。

Q1:申請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的邀請機構要具備怎樣的資格?

A1: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據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作業要點向本會申請補助: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Q6: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的補助項目有哪些?補助金額是多少?

A6: 一、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諾貝爾獎得主: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一張及日支酬金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一張及日支酬金新臺幣九千八百元。

(三)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科技組織或學術團體之主要負責人:補助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或日支酬金新臺幣六千二百五十元,必要時得補助機票及酬金。

二、來臺超過7天者,自第8天起,日支酬金以50%計算。

Q10:在獲得國科會核定補助後,如果要變更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的來臺訪問期間,要如何辦理?

A10:申請人應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至「執行中案件」之「變更」項目進行申請。

Q12:申請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的每年次數上限是幾次?

A12:同一受邀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申請本會補助來臺訪問一次為原則。

Q7: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的補助期間是多久?

A7:補助期間以7天以內為原則,最長以14天為限,自第8天起,日支酬金以50%計算。

Q3:申請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要在什麼時候辦理?又應如何辦理?

A3:申請人應於受邀請人來臺2個月前,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申請,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線上彙整送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Q13:獲得補助經費來臺的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是否仍須辦理入境許可?

A13:本會僅補助申請機構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訪問,至其來臺相關事宜,仍應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境許可。

Q4:申請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要準備哪些文件?

A4:申請人應將下列資料上傳申請:

一、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申請表

二、補助邀請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個人資料表

三、來訪目的及預期效益

四、訪問活動計畫暨行程

五、受邀人護照影本或居民身分證影本

六、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或現職證明

Q9: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的邀訪活動執行成果報告要如何繳送國科會?

A9:申請人應於邀訪活動結束次日起一個月內,登入本會「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繳交邀訪活動執行成果報告。

1.【專利費用補助】國科會發明專利之費用補助,申請資格條件有那些?

A:

一、本會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已下放計畫執行機構者。

二、研發成果已申請發明專利或已獲准發明專利者。

三、專利申請權人(申請中案件)或專利權人(已核准案件)必須為計畫執行機構。

2.【專利費用補助】申請國科會計畫衍生之發明專利費用補助,應該如何提出申請?

A:

一、如執行單位為本會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之申請機構或共同執行機構:可依據本會「補助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之發明專利申請維護費用補助規定,於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內申請。
二、如執行單位非為本會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之申請機構或共同執行機構:請以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內報支。

3.國科會對於各學研機構的研發成果推廣活動方面,提供那些協助?

A: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轉專責單位者,辦理研發成果推廣相關說明會、研討會及人才培育等活動時,可向本會申請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

8.【專利費用補助】申請國科會計畫衍生之發明專利費用補助,一定要到「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登錄相關資料嗎?如果系統操作有問題怎麼辦?

A:

一、是的,所有本會計畫衍生之專利申請案件均應至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國科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登錄專利基本資料。

二、如有相關系統操作問題,請洽本會資訊客服:(02)2737-7590~92。

4.【專利費用補助】非國科會補助計畫的研發成果,可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的相關獎補助嗎?

A:非本會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可適用,但如屬跨部會共同補助之計畫,其屬本會計畫衍生成果部分則可適用。

3.【專利費用補助】本會補助計畫衍生成果依規定協商為「共有」的時候,本件「共有」專利績效應該視為1件或0.5件?

A:按專利法精神,「共有」之專利仍視為1件計算。

4.如何申請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

A:本會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者,都可向本會申請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 
一、申請時間:每年3月下旬及9月下旬分批受理申請。 

二、申請方式及文件:
(一)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機關應於活動預訂日3個月前,備函檢具「補助研發成果推廣活動申請書」
及「補助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計畫書」函送本會,並將前揭申請資料電子檔寄送本會受理窗口(strike@nstc.gov.tw)。活動屬聯合辦理者,由主辦之機構提出申請。
(二) 文件請自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下載(國科會首頁  >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  所有申辦作業  >  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 

三、補助限制: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經費,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為原則。

5.【專利費用補助】非國科會全額補助的計畫研發成果,可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的相關費用補助嗎?例如教授的一個研發成果,分別來自50%國科會計畫和50%其他部會計畫,可於國科會計畫內申請多少補助?

A:可以。本會部分補助的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係依本會之出資比例申請發明專利之補助,另申請時應提供國科會計畫與非國科會計畫共同產出之分配比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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